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关: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 公布日期:2019.05.05
- 施行日期:2019.05.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2019年5月5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1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通过这个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