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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公积金委[2016]1号)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经市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现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请示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委托商业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八条 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最长期限,按梅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超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由承办银行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不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一)购房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审批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确认;
  (三)贷款银行按其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四)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同时发放贴息贷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12(例如:2016年1月1日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4.9%-3.25%)÷12)。
  超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以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收到贴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内。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逾期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贷款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风险。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视情况与银行协商,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