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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东房〔2011〕18号)


松山湖国土房管局、各镇(街)房管所、物理管理协会、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进东莞市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建立和实施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1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及其所属人员都须纳入行业信用档案监管范围,接受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等级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信用档案制度内容
  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的评分办法,按季度和年度公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且每年评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三、信用档案行为认定程序
  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行为认定程序包括企业或个人良好信息认证和企业或个人不良信息认证两部分,由各镇(街)房管所及行业协会对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奖励或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反馈到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认证后在信用档案中给予加分或减分处理,具体见《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行为认定程序》(附件4)。
  请各有关单位、企业及从业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3.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行为认定程序
  二Ο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全面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用度、服务行为、投诉记录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须接受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等级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遵循客观真实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资质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项目维修资金收取情况、专业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等信息。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属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专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等信息。
  (三)变更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或行业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获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事项。
  2、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变更、注销手续或资质延期的;
  3、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4、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5、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6、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7、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8、通过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扰乱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六)信用评定情况: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定期公布实时信用信息并且每年评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记录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资质申请时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原始资料;公众对企业的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资料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房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六)经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行业规范的材料。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具体评分办法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实施细则》(附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季度评价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公布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经市房产管理局认证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录入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季度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信用档案资料情况每季度及每年年底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年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一级信用等级企业优先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延续等业务,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中优先考虑;一级信用等级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优先考虑。
  (二)二级信用等级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进行重点监管;二级信用等级人员不列入监管范围,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三级信用等级企业由市房管局进行重点监管并勒令整改,在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延续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活动;三级信用等级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四级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全程监控并按要求实施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暂缓办理其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年审等业务,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四级信用等级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联同行业协会向本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公布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将物业服务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都记入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信用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清零并重新核计,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附件: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
  一、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
  二、评分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2分。
  三、评分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搜集的;
  (2)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变更、注销手续或资质延期的(三个月内);
  (2)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企业营业执照、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的;
  (3)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酬金制的,未按规定或约定每年向业主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包干制的不在此范围);
  (4)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5)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使用、治安和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7)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8)违反业主意愿,要求强制接受其提供的关联服务的;
  (9)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10)经查实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2)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变更、注销手续或资质延期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3)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4)干涉、阻挠、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变更、注销手续或资质延期的(六个月以上);
  (2)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3)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4)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业务委托给他人的;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8)借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料骗取资质证书的;
  (9)因企业管理不当,发生重大事故的;
  (10)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11)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2)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但物业服务企业对投诉事件没有进行及时处理的;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14)泄漏、披露、使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5)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二)行业从业人员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信用档案信息变更手续的;
  (2)未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劝阻、制止、报告、配合等义务的;
  (3)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2)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等或作虚假承诺的;
  (3)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的;
  (4)作为评标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或未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5)作为小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职责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管区域内,私自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4)泄露、披露、使用物业业主或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5)利用职权擅自在物业项目内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6)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3)因服务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6)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7)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8)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9)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四、服务范围内被投诉的其他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影响恶劣程度进行扣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个人信用档案与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动记分,企业的每名从业人员所受到奖励或处罚的分数除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外还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多名人员属同一企业的采用累计加分或减分。
  六、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件2: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全面反映和评价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用度、服务行为、投诉记录等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都须接受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等级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遵循客观真实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资质核准时间、核准文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包括执业资格人员数量)等信息;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及所属估价师、估价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类型、编号、取得时间、任职年月、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档案号、执业记录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经营状况、完成的评估项目名称、面积、金额等内容
  (三)变更情况包括:评估机构或行业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
  1、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所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获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
  2、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
  1、超越资质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评估人员违反估价规范进行价格评估的;
  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5、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6、泄漏、披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7、对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实施工作不予配合的;
  8、被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处罚的;
  9、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
  (六)信用评定情况: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定期公布实时信用信息并且每年评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记录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资质申请时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原始资料;公众对企业的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资料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房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六)经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行业规范的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具体评分办法见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季度评价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公布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经市房产管理局认证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录入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季度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信用档案资料情况每季度及年终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等级将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一级信用等级机构优先办理资质证书升级或延续、评估报告备案等业务,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中优先考虑;一级信用等级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优先考虑。
  (二)二级信用等级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进行重点监管;二级信用等级人员不列入监管范围,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三级信用等级机构由市房管局进行重点监管,并勒令整改,在办理资质证书年审、升级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活动;三级信用等级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四级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全程监控并按要求实施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暂缓办理其资质证书年审或升级等业务,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四级信用等级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联同行业协会向本市所有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公布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将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都记入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信用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清零并重新核计,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附件:
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
  一、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
  二、评分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2分。
  三、评分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搜集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房管局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升级的;
  (3)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提供评估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评估业务转委托的;
  (3)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4)本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估价规范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5)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超越资质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明示或暗示本机构人员违反估价规范进行估价或者从事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6)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未取得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5)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6)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7)消费者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的;
  (8)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11)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1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行业从业人员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的;
  (2)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3)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4)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3)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以及其他文件的;
  (4)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5)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6)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的;
  (3)接受所在评估机构指派,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委托合同或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4)因估价过程中违反相关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5)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6)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7)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而以估价师名义开展业务的;
  (3)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估价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的;
  (4)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5)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8)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9)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10)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四、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并确认为异常报告,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扣分。
  五、服务范围内被投诉的其他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影响恶劣程度进行扣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六、个人信用档案与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动记分,企业的每名从业人员所受到奖励或处罚的分数除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外还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多名人员属同一企业的采用累计加分或减分。
  七、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件3: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升经纪人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全面反映和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基本情况、信用度、服务行为、投诉记录等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都须接受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等级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遵循客观真实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机构备案时间、备案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经纪及经纪协理(经纪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经纪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有效期、再教育情况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经纪机构经营状况、存量房挂牌数、完成的存量房交易的面积、交易金额等内容。
  (三)变更情况包括:经纪机构或行业从业人员的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获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事项;
  2、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
  1、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延期备案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3、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1)《营业执照》、《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3)业务流程;(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7)所聘用经纪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的;
  4、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
  5、采取引诱、欺诈、瞒骗、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
  6、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的;
  7、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处罚的;
  8、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9、违反行业协会相关规范、公约的。
  (六)信用评定情况: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定期公布实时信用信息并且每年评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检查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时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原始资料;公众对企业的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资料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并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房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六)经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行业规范的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具体评分办法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季度评价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公布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经市房产管理局认证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记录入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季度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信用档案资料情况每季度及每年年底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将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备案证书年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一级信用等级机构优先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证书年审、经纪人培训或再教育等业务,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中优先考虑;一级信用等级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优先考虑。
  (二)二级信用等级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进行重点监管;二级信用等级人员不列入监管范围,但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三级信用等级机构由市房管局进行重点监管并勒令整改,取消网签资格,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证书年审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活动;三级信用等级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四级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全程监控并按要求实施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暂缓办理其备案、年审等业务,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四级信用等级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在办理任职机构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联同行业协会向本市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公布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都记入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信用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清零并重新核计,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他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附件: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
  一、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1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80~61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四级。
  二、评分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获得国家、省、市、镇(街)人民政府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获得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加2分。
  三、评分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信息搜集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备案登记、年审或延期备案的;
  (3)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1〉《营业执照》、《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3〉业务流程;〈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7〉所聘用经纪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8〉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投诉监督电话的;
  (2)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服务,没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担保等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的;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没有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的;
  (5)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
  (6)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就收取佣金的;
  (7)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相关资料的;
  (8)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9)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
  (10)不提供合同打印服务及挂牌业务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聘用或指派未取得经纪人培训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
  (3)收取的佣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5)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6)对客户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的;
  (7)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10)协助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以采取引诱、欺诈、瞒骗、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3)涂改、伪造备案证书或经纪人业务培训证、上岗证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非法扣留所属经纪人的业务培训证书的;
  (5)代收或挪用、占用、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被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9)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的;
  (11)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二)行业从业人员
  1、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信用档案信息变更手续的;
  (2)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或机构出示有关证件的;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4)无故缺席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2、下列行为每次扣10分
  (1)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培训证书到期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3)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以及其他文件的;
  (4)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5)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
  (6)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3、下列行为每次扣15分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
  (3)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经纪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5)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6)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8)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数额较小的;
  (10)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小的;
  (11)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赚取差价的。
  4、下列行为每次扣20分
  (1)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未取得或被取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而以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3)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业务培训证书或上岗证等的;
  (4)以暴力、胁迫、瞒骗、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开展业务的;
  (5)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损害原聘用单位利益的;
  (6)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7)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企业、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8)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9)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10)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四、服务范围内被投诉的其他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影响恶劣程度进行扣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个人信用档案与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动记分,企业的每名从业人员所受到奖励或处罚的分数除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外还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多名人员属同一企业的采用累计加分或减分。
  六、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件4: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行为认定程序

  为推进东莞市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信用档案制度具体操作行为认定程序(附件1)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良好信息认证。
  (一)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获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企业或个人须持表彰的证明文件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查认证,审查后符合《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加分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在信用档案中予以加分,认为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具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良好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在信用档案中予以加分。
  二、企业或个人不良信息认证。
  (一)市房产管理局或行业协会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多种渠道受理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的投诉。〈1〉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将投诉情况登记在《房地产行业投诉情况登记表》(附件2),再转所属镇(街)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跟进调查处理;〈2〉镇(街)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向投诉涉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发出《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告知书》(附件3),要求其配合调查,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登记表》(附件4);〈3〉经查证投诉属实并且涉及违反政策法规的,镇(街)房管部门须填写《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记录情况表》(附件5),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如实报送市房产管理局,按《东莞市房产市场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业协会作出相应处理后,填写《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记录情况表》(附件4)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4〉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违规行为,对照《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扣分。
  (二)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或其所属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所属镇(街)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市房产管理局确认后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并对照《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扣分。
  (三)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认定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并对照《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扣分。
  三、信用档案的公布方式
  房地产市场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季度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评价。经市房产管理局认证后的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所属的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录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季度及年终信用等级评定。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信用档案资料情况每季度及每年年底评定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所属的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布评定结果。
  (三)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公布包括信用档案的公示和信用档案的查询。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所属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都记入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四)三级及三级以上信用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清零并重新核计,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附件:1.信用档案制度行为认定程序操作流程(略)
  2.房地产行业投诉情况登记表
  3.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告知书
  4.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登记表
  5.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记录情况表
  附件2:
  房地产行业投诉情况登记表

来 源

 

所属行业

 

发生时间

 

受理日期

 

投诉单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投诉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联系地址

 

投诉人身份

 

联系电话

 

 

 

 


  附件3:
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告知书
东房告字〔2011〕第  号

           
  现发现(收到)你                  
  违法行为(投诉),根据                  
  现我局委托     房管所(协会)对以上违法(规)行为进行调查,请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1年  月   日

  附件4:
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调查登记表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分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有□无) 号码            
  单位     资质(备案)证书(□有□无)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1、受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委托 ,    房管所(协会)现委派工作人员           负责你(单位)的违规行为调查。
  2、你(单位)承担的义务有: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检查。
  3、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调查人员出示的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有陈述事实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诉。
  调查情况:(可另附)
  当事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房地产市场违法(规)行为记录情况表

来 源

 

发生时间

 

受理日期

 

违规单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当 事 人或直接责任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联系地址

 

职 务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房管所

(协会)

意见

依据《 》第 条,建议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