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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珠人社〔2017〕329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条件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有结余;

  (二)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当不具备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三、浮动费率计算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二)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等于140%,以及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含当年新参保登记单位)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国家和省对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方式
  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5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五、不享受浮动费率政策情形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享受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一)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二)存在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被依法处罚的;

  (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的;

  (四)用人单位瞒报缴费工资或少报、漏报参保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不享受浮动费率政策的情况,由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认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六、其它
  (一)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失业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每人只计算一次。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二)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珠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7年12月2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