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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及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2008年雪灾,给我县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等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促进社区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通知》(清银监发[2008]13号)、《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信联办发[2008]17号)文精神,支持我县受灾农户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复产贷款是指连南县农户,受2008年雪灾影响,缺少起动或流动资金,经过自愿申请、农业局审查、当地财政局贴息、连南县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发放的救灾复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救灾复产贷款分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经过自愿申请、有关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等程序后发放的小额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
  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有关小额担保基金委托,具有办理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救灾复产贷款的资金、对象和条件
  (一)救灾复产贷款资金
  由连南县农村信用社筹集2000万元专项贷款资金。
  (二)救灾复产贷款对象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当地农业户口,年龄在50周岁(含)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和信用纪录良好的农户。
  (三)救灾复产贷款条件
  1、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可行的农业、林业、渔业和养殖业等经营项目;
  2、诚实信用,能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提供连南县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县农业局出具的审查证明;
  4、在贷款发放社开立存款帐户;
  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救灾复产贷款的单户、单项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1、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含);
  2、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县农业局同意展期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发放本办法所指的救灾复产贷款(含展期)由县财政局全额贴息。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自行做好贴息资金的定期申报工作,于每季度结算日前10个工作日,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局确认核对;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息日前3个工作日将核对的贴息资金划入农村信用社,保证按时扣息。
  第十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第三条规定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不得以其他担保形式发放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联社开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存款余额的十倍。
  贷款发放前,必须将相应的担保基金转入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 开办该项业务前,农村信用社与县政府和担保机构签订《救灾复产农户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
  (二)农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贷款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贷款社收妥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同意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申请的贷款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
  (二)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同时撰写《贷前调查事实认定报告》,连同有关资料移交审查岗审查。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岗收到调查岗移交的贷款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填写《贷款审查审批表》审查核准意见。
  (二)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社在权限内对贷款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在审查岗提交贷款有关材料的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并在《贷款审查审批表》中“审批意见”栏签署具体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及贷款发放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等合同。
  (二)贷款发放。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和使用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偿还
  借款人征得经办社同意可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但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提前归还,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第十八条 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本金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转入呆滞贷款科目核算;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内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利息均纳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具体以财务核算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核算。正常贷款在“1231短期农户贷款”、“1251抵押农户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在“1261逾期农户贷款”、“1271呆滞农户贷款”和“1281呆账农户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条 加强贷款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当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必须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后,方可恢复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损失认定以《贷款通则》为参考,贷款逾期90天(含)即可认定为损失。先由贷款信用社作出认定,然后提交农业局与财政局确认(填写《救灾复产贷款损失确认审核表》附件4)。原则上损失认定的时间应自贷款信用社提交认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损失确认后,由当地财政局从确认之日起30天内履行清偿责任的20%,其余80%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清偿。完成清偿责任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履行追讨职责,追讨所回收的资金按2:8的比例归还原垫支的财政局和经办农村信用社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贷款应单独建立台账进行管理。贷后管理根据《连南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要求农业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三)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订单农业贷款,还要按《连南县农村信用社订单农业贷款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抵(质)押贷款,还要按信用社规定提供相关抵(质)押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救灾复产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应从资金上大力支持信用社工作,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确保农村信用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贷投放和资金头寸充足。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由连南县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