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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
(粤知产〔2016〕5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关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的要求,推动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普遍化、常态化开展,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申报工作,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申报主体
  《通知》明确试点示范共四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示范、专利保险工作试点、专利保险工作示范,每类试点示范期限3年。各类试点示范申报主体为:
  (一)广州、东莞市和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4市(区)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示范的申报条件。
  (二)广州、深圳、东莞市和佛山市禅城区4市(区)符合专利保险工作示范的申报条件。
  (三)全省其他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专利保险工作试点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组织
  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级和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的申报组织工作;县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的申报,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并报我局,由我局汇总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611号)作出“争取国家支持在珠三角地区全面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任务部署,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依照《通知》申报工作要求,申报专利保险工作试点或示范建设。
  (二)请2015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计划试点单位珠海、惠州、江门、湛江4市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单位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中山5市,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或示范建设。
  (三)请符合《通知》申报条件要求的全省其他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专利保险工作试点建设。
  (四)请有申报意愿的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和园区管委会,按《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申报专利保险工作示范的,方案至少要推进两个险种投入运营;申报质押融资示范的,方案要把评估与价值分析、质物处置和风险分担、投贷联动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内容。
  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申请函(含工作方案)以纸件和电子件两种方式报送我局产业促进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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