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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21〕7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2021年7月30日

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快珠海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围绕国家、省、市重大人才战略目标,依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以及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培育发展未来产业为导向。推动我市打造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打印设备等五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与智能家电产业形成“5+1”现代化产业格局,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
  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育并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氛围。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的政策制定,牵头实施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我市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办审定后实施。负责牵头开展团队申报、评审、立项、考核、验收等重要环节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向市人才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培育以及相关人才配套政策落实。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培育、申报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珠海市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本土创业团队、市外引进创业团队等三种类型。
  第八条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我市有关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端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为市外引进创新团队的申报主体,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人才(项目)配套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必须在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创新项目领域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团队。
  (二)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团队结构合理。团队应为我市用人单位近3年内从市外引进,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团队应为近5年内从市外引进。
  (三)团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企业化方式管理、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用人单位应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五)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意向协议,并在签订团队项目合同前提交有效劳动合同。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本土创业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自有技术、项目,自筹资金创办企业的高端科研团队。团队所创办企业为本土创业团队的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本土创业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
  (二)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所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三)用人单位为团队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且项目执行周期内须持续满足该条件。
  (四)用人单位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充足的自筹资金来源,能支撑用人单位的创新发展。
  (五)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珠海市外已创办企业,计划于近期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端科研团队。团队在珠海市外所创办企业为市外引进创业团队的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团队具有合理的专业和梯队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达成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此前应在项目研究、产品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
  (三)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为导向,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方向的团队项目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方向须取得注册检验报告)。
  (四)团队已在珠海市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用人单位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技术、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用人单位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
  (五)团队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团队成员与其他城市人才团队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无冲突,团队成员可自由流动。
  (六)成功入选后须在18个月内遵照承诺将原公司正式整体搬迁落户珠海或在我市成立全资公司,珠海公司为企业总部(即为中国境内关联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原地或其他地方设立或保留研发中心、办事处、分公司,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珠海、不改变应在珠海履行的纳税义务。
  (七)用人单位与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公司落户珠海后,珠海公司应与团队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项目执行期内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本土创业团队、市外引进创业团队项目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以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对引进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十五条 已经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重复申报。对入选市级团队同时或之后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团队项目推荐和形式审查流程:
  (一)各区(功能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引进和培育各类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等原因不予推荐的团队,应将不予推荐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团队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向各区和用人单位反馈受理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带头人创新能力、团队整体水平、团队构成合理性、团队到位可行性;团队项目的必要性、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支撑保障能力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应符合团队项目评审层次和专业领域的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
  评审机构应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团队申报情况制定当年度评审实施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评审流程分为材料评审、答辩评审、实地考察、尽职调查四个环节。
  (一)材料评审
  评审机构根据团队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团队(项目)进行材料评审,以申报材料为依据,重点考察团队成员的技术领先性、项目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二)答辩评审
  由评审机构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团队(项目)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答辩、问询,重点考察团队成员的技术领先性、项目必要性、产业化可行性以及用人单位的综合支撑配套能力等,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进入实地考察阶段,其中市外引进创业团队待其落户珠海后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关规定开展后续评审等工作。
  (三)实地考察
  由评审机构组织技术、投资和财务专家对团队(项目)、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着重考察各用人单位对团队(项目)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项目产业化情况,对团队(项目)及用人单位进行查证、质询,形成实地考察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四)尽职调查
  由评审机构组织核实团队(项目)基本情况、团队成员构成与项目匹配性、征信情况、用人单位配套能力、是否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等,形成尽职调查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入选的各类创新创业团队按年度遴选工作方案,结合评审结果予以分档支持,最高资助额度1亿元。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区(功能区)推荐意见、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环节评审意见,研究形成拟入选团队(项目)名单和拟资助经费额度等立项建议报市人才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入选团队及项目经费安排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印发入选通知,下达市外引进创新团队和本土创业团队资金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市外引进创业团队保留18个月入选资格,待落地考核评价通过后,再落实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项目落地考核程序。入选市外引进创业团队须在成功入选后规定时间内正式落户珠海,在我市开展实际经营并实施团队项目建设,且达到申报书所承诺团队(项目)落地支撑配套条件。
  落户珠海企业向所在区(功能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团队、项目落地情况评估确认,通过落地考核评价的,方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一)团队成功入选后,须在18个月内将原公司整体搬迁至珠海或在我市注册成立全资公司,在珠海市辖区内完成商事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市开展实际运营并实施团队项目建设。珠海公司为企业总部(即为中国境内关联企业的最终控制人),为保障公司研发生产正常开展,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原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地方设立(保留)研发中心、办事处、分公司等。
  (二)入选团队所有成员必须整体转隶至珠海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覆盖团队项目执行期),在珠海发放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珠海公司应具备支撑研究开发、生产运营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原用人单位支撑团队项目实施的所有配套人员整体转隶至珠海公司,存在个别员工未转隶或离职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三)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珠海公司的合法股东,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
  (四)珠海公司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充足的自筹资金来源,且后续资金有保障。具备支撑团队(项目)创新研发、业务开展等实际经营的稳定办公场地(须购置办公场地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及条件。
  (五)珠海公司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研发投入。
  (六)已将原用人单位所有知识产权、运营资质变更至珠海公司或与珠海公司共有共享。
  (七)未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落地考核评价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入选团队用人单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团队项目合同,约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实施周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本土创业团队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50%首期经费,在团队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中期经费,验收评估考核通过后拨付其余10%第三期经费。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通过“第二十二条”所述落地考核评价、签订合同书后给予50%首期经费,在团队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中期经费,验收评估考核通过后拨付其余10%第三期经费。
  创新创业团队资助资金实行市区分担,市、各区(功能区)根据市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将应承担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统计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根据省财政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资金根据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实行市区分担。配套资金按省项目资金同期数、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的管理按照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书》中有关市级配套资金预算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团队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团队项目资助资金支出包括团队(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执行期间,在确保项目任务合同执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开支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主调整明细科目之间的预算金额,调整范围须合理客观。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合同管理、日常监管、年度检查、中期考核、项目变更、项目终止、验收评估等项目监理工作。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
  各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用人单位每年度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不按期如实上报年度报告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将终止项目,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团队项目变更管理。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功能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每个项目只能变更1次,变更事项不超过3项。
  (一)团队成员变更。原则上不可删减团队成员数量,新增成员可吸纳增补为团队成员。其中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在不影响团队结构、项目实施的情况下,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变更不得超过1名,团队整体变更人员数量不得超过50%或超过5人。
  (二)用人单位变更。新旧用人单位间须满足至少下列条件之一:为母子公司或子母公司关系;受同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一方可对另一方实施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关系;为参股或被参股公司关系,且双方就项目开展具有人力、物资及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新旧用人单位项目经费总投入及其他研发配套不得减少。项目相关方均须同意,变更后各项任务目标、实施期限不变,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须跟踪落实团队项目执行情况。新旧用人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市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项目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变更。仅允许其实现方法、手段、形式的变更,不允许项目指标、预期目标值的变更。变更理由须客观、科学,变更后更合理、可行。
  (四)协作单位变更。由项目相关方同意,变更后有利于团队项目实施。用人单位与新协作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团队项目终止。当项目发生重大变故及调整导致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或因各类因素导致项目严重滞后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对项目及时予以终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形。
  主动终止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被动终止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第一、二位核心成员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我市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并结合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中期考核。项目实施第二年应进行中期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各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团队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中期考核结论分“通过”、“不通过”、“终止”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中期各项任务指标,财政经费使用规范,中期考核结论为“通过”,拨付中期项目经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期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提供虚假材料;
  4.不配合开展项目中期考核;
  5.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中期各项任务和指标,且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科研义务。
  中期考核“不通过”的,不拨付剩余经费,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第一、二位核心成员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我市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
  (三)不符合中期考核通过条件,且不属于中期考核不通过情况,财政经费使用规范的,经专家评审,用人单位及团队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期满后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中期项目经费;重新考核仍未达合同约定,但财政经费使用规范,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遵照“宽容失败”原则按“终止”处理,退回财政结余资金,不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估。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及相关条款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各区人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团队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团队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指标,财政经费使用规范,项目结论为“通过”,拨付第三期经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提供虚假材料;
  4.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5.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且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科研义务。
  验收“不通过”的团队项目,不拨付第三期经费,结合项目进展和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第一、二位核心成员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我市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财政经费使用规范的,经专家评审,用人单位及团队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申请延期,项目总体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期满后重新验收通过的,拨付第三期经费;重新验收仍未达合同约定,但财政经费使用规范,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遵照“宽容失败”原则按“结题”处理,退回财政结余资金,不拨付第三期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人才办审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项目,并追回全部已资助经费,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第一、二位核心成员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我市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评审组织、项目管理、项目考核、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已入选但未实施完毕的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结合立项合同及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8〕1239号)和《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5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