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东莞市档案局 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3.09.29
- 施行日期:2003.09.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使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各企业档案能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置,更好地促进我市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根据市府办《转发国家档案局等单位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1999]3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档案是企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做好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对加快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步伐,维护好国家、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体制、档案工作人员和经费
按照东府办[1999]32号文要求,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相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对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各改制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把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体制落实好。
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档案局汇报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改制企业的档案工作部门及破产清算部门要向市档案局通报企业改制的进展情况,协助做好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
改制企业必须落实好档案处置的工作经费,保证档案处置工作中的人、财、物所需经费开支。
三、做好档案处置的具体工作
改制企业要按国家规定收集、整理、统计、保管、清点、鉴定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对拟销毁的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方可销毁。对需要保存的企业档案,必须编制档案移交、寄存和检索目录。
四、明确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明确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并根据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办理好档案实体的移交、寄存等相关事宜。
五、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材料的归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改制企业应根据东府办[1999]32号文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列入归档范围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六、改制企业档案工作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各改制企业要向市档案局、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上报档案处置领导小组、企业分管档案处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并填写《东莞市市属改制企业档案工作领导、人员情况表》(附件2)于2003年10月31日前报市档案局,同时要加强同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档案局的联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做好档案的销毁、移交、寄存工作,办理好相应的手续。
七、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处置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改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市档案局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处分;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转发国家档案局等单位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1999]32号)(略)
2.东莞市市属改制企业档案工作领导、人员情况表(略)
东 莞 市 档 案 局
东 莞 市 市 属 资 产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东 莞 市 市 属 资 产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