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清人社〔2010〕42号
- 施行日期:2010.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清人社[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和运行情况,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5 . 5 万元调整为 6 . 5 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赔付的最高限额(含门诊特定病种限额)由 20 万元调整为 25 万其中 6 . 5 万元一 10 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 90 % ,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一 25 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 95 %。
(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内,其中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发生在 6 . 5 万元以下的,按原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发生在 6 . 5 万元以上(不含 6 . 5 万元)、 25 万元以下(含 25 万元)的,按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赔付。 设定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的最低报销比例:参保人每次住院,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后,医疗费用在 8000 元以上(含 8000 元)、年度赔付限额 25 万元以(含 25 万元)的,报销比例不低于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