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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市监执监〔2020〕13号)


横琴新区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案件审理科(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指市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和“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包括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应当在事前公示基本信息、事后公示结果信息。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权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二)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
  (三)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救济渠道;
  (四)“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有关事项;
  (五)机构、职能变化情况等。
  第七条 下列行政结果信息应当在事后及时公示:
  (一)许可决定;
  (二)检查结论;
  (三)处罚决定;
  (四)强制决定;
  (五)确认结果;
  (六)裁决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事中执法信息,按照下列方式公示: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九条 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窗口人员事中执法信息,通过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的方式公示。
  岗位信息公示牌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最终统一公示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行政许可信息通过使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置机数据库自动推送至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通过使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系统,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置机数据库自动推送至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相关信息通过使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置机数据库自动推送至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信息,目前通过登录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相关数据进行公示。
  尚无法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市局门户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珠海)公示。
  第十一条 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化内容予以公示。
  在市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珠海)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采取公示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
  (二)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四)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
  (五)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十三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认定侵权不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由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负责公示。
  受市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受委托主体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负责公示。
  第十七条 发现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负责公示的机构应当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负责公示的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已公示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当事人依法申请变更的,负责公示的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已经公示的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责公示的机构应当在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信息,或者将做出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在原公示信息上以“备注”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期限为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有关数据,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