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2003〕84号
- 公布日期:2003.07.16
- 施行日期:2003.07.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4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我市参保人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必须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