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8个制度的通知(附: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汕尾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8个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汕尾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对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三)是否存在决策内容不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拟定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拟定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后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参加;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可在下列时段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政府办公室进行充分协调之前;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之前。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参与审查,参与决策的专家应与该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科学客观判断的因素。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专家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向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情况复杂或法制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以研讨会形式进行法律论证。
  开展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分析及结论;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修改建议;
  (五)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决策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对法律审查意见涉及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性的内容,决策拟定单位有异议的,以审查意见为准;对法律审查意见涉及行政决策行为适当性的内容,决策拟定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决策拟定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法制机构工作,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拟定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暂时中止,待行政决策拟定单位补齐材料后继续计算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及时、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公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依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汕尾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及时向市委报告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作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报或确认。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省人民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的听取意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组织听取意见。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具体办法按《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第七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听取意见,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听证组织机关

1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局

2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市城乡规划局

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对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

市城乡规划局

4

市级交通专项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5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市发展改革局

6

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

7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局

8

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

9

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

10

大、中城市基本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出租小车票价

市发展改革局

11

大、中城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

12

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

13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

14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市国土资源局

15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

16

拟定市辖区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17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18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19

教育、医疗等涉及民生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事项主管部门

20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

具体组织编制

主管部门


  说明:
  一、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自行失效。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出现变化时,应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目录作出相应调整修订。
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评估责任;谁决策、谁负决策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评估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要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组织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定性优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责任、义务等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程序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决策方案制定是否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依据、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征求意见、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征求意见和听证,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应当经中介机构评估的事项是否进行了评估;
  (四)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
  (五)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属于以下内容的,应当实行报告评估制度,其他实行登记评价制度。
  (一)涉及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农村土地、草场、山林、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
  (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
  (三)涉及产权转让、劳动关系调整、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涉及到多个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登记评价中建议进行报告评估的决策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登记评价制度的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评估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进行评价;
  (三)填报《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价登记表》;
  (四)作出评价结论;
  (五)提出意见建议。
  评估小组由评估主体的专业人员、法制机构人员、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价登记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按照评价情况作出:风险较小、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结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风险评价意见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认为需要进行报告评估的,应当提出进行报告评估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实行报告评估制度的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本市公开出版的主流媒体或网站上进行,时间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促进稳定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把风险评价登记表或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价登记表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的,应当慎重对待,积极采纳;建议意见提出应当进行风险报告评估的,应当进行风险报告评估。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价登记表》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市政法委和信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有权机关授权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评价登记意见作出决策,以及决策的合理性严重违背评估结果,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
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跟踪反馈、评估事项;
  (二)确定跟踪反馈、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跟踪反馈、评估方案。包括跟踪反馈、评估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跟踪反馈、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议后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汕尾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管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管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作出决定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按决策过错的不同,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按《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