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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珠三角地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不低于25%。
  (四)珠三角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平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服务对接。积极组织中小企业与示范平台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服务平台承接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平台实行补助或奖励。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平台需求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单位审计报告(或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省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平台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示范平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略)
     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表(略)
     3.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