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云府规[2021]1号
- 公布日期:2021.04.02
- 施行日期:2021.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府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广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区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吸引优秀人才立足***区创新创业,根据《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人才公寓规划配建和管理使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2018〕25号)、《广州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施“云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云人才领字〔2019〕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本行政区各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本行政区各单位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对全区人才公寓工作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区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由政府筹集建设或配建后需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统一移交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包括日常维护、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非政府筹集建设或配建后不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由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权属管理方协商管理事宜。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土地开发中心等相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做好人才公寓的土地储备、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经费、分配、监督等工作,全力改善人才住房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运营、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年度计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制定人才公寓年度配建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选址位置、建设渠道、建设规模、设置要求、位置要求等内容,主要通过住宅(商业)项目配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建、筹集社会房源等渠道解决***区人才公寓的需求。
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筹集原则上以配套建设为主,以集中新建等方式为辅。配建人才公寓的比例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点: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全区年度城市更新项目、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的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三)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内,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四)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以配套建设占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
第六条 利用国有存量和社会存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二)从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七条 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发放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及投资补助、租金补贴等,具体资金额度由区财政局视当年区财力统筹安排。
第八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九条 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但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备案方式立项;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审批方式立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人才公寓可以设置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为90至1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第三章 申请、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配对象。
申请租赁区本级人才公寓的人才,应属于下列人才类别之一:
(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云聚英才卡持有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
(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等管理部门制定企业名录,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标准以区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六)对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落实的,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议定,议定结果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每年经***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人才名单,由区人才办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人才,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安家补贴等的,可按人才类型,以户为单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人才公寓,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分配程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广州市***区区本级人才公寓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是否属于***区区级人才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以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身份和关系情况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三)初审。
1.人才所在单位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由本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2.人才所在单位为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由企业、社会组织对口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3.对人才认定及审核有异议的,由人才所在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将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区人才办进行复核裁定。
(四)复核和公示。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行政区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六)人才公寓分配。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人才层级、可供应房源等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分配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程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请及审核。
1.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提出整体租赁申请的,由本单位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审核,并以单位名义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2.企业、社会组织等提出整体租赁申请的,由对口的主管部门完成企业、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3.对人才认定及审核有异议的,由人才所在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将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区人才办进行复核裁定。
4.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行政区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三)整体配租。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制订分配方案并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区本级人才公寓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可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承租单位分租、租金缴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四)单位分租。
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送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第十八条 由政府建设筹集、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价格按基准租金标准的70%计算。基准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确定,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和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区已印发执行的各行业领域人才引进办法中有明确关于减租或免租入住人才公寓规定的,可继续按照相应人才引进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由产权人自行确定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和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人才公寓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第十九条 由政府建设筹集、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区本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的管理规定。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期满但申请主体不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的,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申请主体应当主动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原已承租单位住房(如单位宿舍等),则应当在办结人才公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单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告。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市、区承租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以及据实分摊的其他费用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中止租赁协议并对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再作评估。其中,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承租人,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的,将不良信用计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一)承租人因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自动离职,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导致不再具备***区人才资格的。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已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四)擅自转借、转租、闲置所租赁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擅自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存在乱堆杂物、乱丢垃圾、占用绿地或其他公共活动空间、违反公序良俗等导致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屡次劝改无效的。
(六)承租人单方面违反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经沟通协调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整体租赁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属地镇街及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定期更新信息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经核实,立即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相关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并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