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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办公发〔2018〕8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6月1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2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 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五条 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 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在厅网站公布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发布。
  (二)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在文件办理过程中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各级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整合转载已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政府信息,可由厅宣传中心审核后直接发布。

  第八条 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 厅网站应做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
  (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三)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省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的有关广东省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动向厅网站提供的新闻类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厅宣传中心采编报道的日常新闻信息和整合转载的已通过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经厅宣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涉及全省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二条 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其中,厅网上办事事项统一整合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其建设和管理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网上互动交流服务主要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网上咨询和服务投诉栏目,接受公众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言献策、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由事项发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厅网站发布。
  (二)“网上咨询”办理。省网上办事大厅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由厅办文窗口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转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推送给厅办文窗口,由厅办文窗口反馈至省网上办事大厅。厅网站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直接接入电子政务系统到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厅网站发布。其中,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发布给所有公众查看;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办理单位应选择发布对象。
  (三)“网上投诉”办理。厅网站收到投诉后直接转入“信访信息系统”处理,由信访办根据情况转交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单位在“信访信息系统”办结后,办理结果同步经厅网站回复至当事人。
  (四)“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办理。厅办文窗口每个工作日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涉及我厅的留言,转入电子政务系统,由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通过厅办文窗口将办理意见反馈至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厅网站开发建设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框架,选取实用的技术和软件,遵循通用的国际标准规范,确保网站运行环境稳定、数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便捷。

  第十五条 厅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厅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十六条 厅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厅网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改版升级,具体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提出方案,经办公室、科教处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按程序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发起办理。因工作变动和调整,厅网站中不再使用的栏目(含专题专栏),责任单位要及时申请撤销。

  第十九条 厅网站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按照“谁制作、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审查;信息制作单位难以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条 厅网站实行信息备份制度。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定期备份网站数据。

  第二十一条 厅网站实行值班制度。厅宣传中心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监测值班期间网站运行、网站页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错误及时修正,并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二十二条 厅网站实行定期监测制度。对上级或本级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网站运行、技术保障内容的,由科教处牵头,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整改;涉及网站信息增补内容的,由办公室牵头,各单位配合,厅宣传中心具体负责更新内容。每年办公室会同厅宣传中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对网站栏目进行清理,对上级部门没有硬性要求设置且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栏目,予以撤销关闭。

  第二十三条 厅网站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根据网站运行状况,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不定期统计各单位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业务咨询和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由办公室进行通报,确保厅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对信息应公开未公开的,追究信息产生单位或应公开单位责任;对公开信息不符合《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厅网站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厅网站进行考评,办公室会同科教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报告由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编写,办公室、科教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厅网站建设与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厅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厅网站内容更新维护责任主体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施行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办)字〔2003〕157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