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广公消〔2004〕123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含消防科)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下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
(一)群众来信、来电或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来人来访举报、投诉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部门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投诉的案件。
匿名举报、投诉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且发生地及当事人等情况清楚的匿名信,应立案查办或转办。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接到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受理人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登记后,应当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依法及时办理,或批转、移交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查处;不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权限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批准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查处。受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组织查处,办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核实的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时提出查处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审定。查处情况应详细填写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
(四)告知。具体负责办理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采用电话、函告等方式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也可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告。 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该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办理:
(一)所属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已经办结,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报请上级消防机构移交案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批转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禁擅自处理、扣押、隐瞒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批转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已查处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附:关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页码数)
特此回复。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 〕 号
:
现将总队(支队)受理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批转你单位,请你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将核查处理情况向总队(支队)回复。
附:关于×××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内容(页码数)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发受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 ]编号
举 报 投诉人 | 姓名 | |||
工作单位 或住址 | ||||
联系电话 | ||||
举报 投诉 形式 | 来电 | 来信 | 来访 | 其他 |
受理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受理 人员 | ||
举报 投诉 内容 | ||||
核查 处理 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 |||
告知 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 。 因 ,无法告知。 承办人签名 日期 |
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