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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修订) 失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14〕107号)



  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局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2014年7月18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收费证明编号)、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不包括收费依据。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对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标价牌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其不同的定价方式和设置类型使用不同的标价牌。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类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广州价格信息网上。停车场经营者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广州价格信息网上公布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和使用标价牌。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三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收费证明中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标示,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登记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2〕72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