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厕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厕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日)
为加强我市公厕管理,维护设施完好,提高洁厕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厕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公共建筑(市场、车站、港口、机场、加油站、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办公楼等)内附设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厕所、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厕所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对外开放的厕所。
公共厕所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厕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城和建制镇。
位于市场、车站、港口、机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及其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繁华地段及市、区机关附近,应按一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位于主要干道,一般商业繁华区,应按二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位于一般地段,应按三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卫生质量标准和评分标准
公厕清洗以“十无、七净、两通、两完好”为标准。十无即:无纸片、无烟蒂、无粪迹、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苍蝇、无蛛网、无粪便满溢、地无积水;七净即:环境净、高度顶净、门窗净、墙壁净、蹲位净、便槽净、设备净;二通即:水电通、排粪便管道通;两完好即:建筑物完好、设备完好。
公厕管理总分为100分,99(含99)分以上为先进达标,98.9—97(含97)分为达标,96.9—95(含95)分为基本达标,95(不含95)分以下为不达标。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和措施。没有设施和措施扣0.1分。
一至三类公厕内外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地面、便器、蹲位及各种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的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如不符合,每项按表中规定扣分。
项 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扣分标准 纸片(块) 无 <><=2 0.1>=2 0.1><><=2 0.1 粪迹(处) 无 无 ="" 无 ="" 0.2="">=2 0.1><><=2 0.1 积灰 无 无 ="" 微 ="" 0.1="" 臭味(级) 基本无臭味 基本无臭味 ="" 有恶臭 ="" 0.2="" 苍蝇(只) 无 无 ="">=2 0.1><=3 0.1 蛛网 无 无 ="" 无 ="" 0.2="" 粪便满溢 无 无 ="" 无 ="" 0.2="" 地面积水 无 无 ="" 无 ="" 0.2]="">=3 0.1>
注:纸片如火柴盒大小,蛛网蛛丝长5cm以上。
一至三类公厕内的排粪便管道不通、洗手器具、镜子、门、挂钩、照明灯具、冲水设备不完好又不在24小时内报告修复每项扣0.2分。
一至三类公厕小便槽(斗)有水锈、尿垢的每项扣0.1分。
一至三类公厕内环境应整洁。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不整齐;每处扣0.2分公厕外(外指周围3—5m)环境应整洁。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不整齐,有垃圾、粪便、污水的每处扣0.2分。
因卫生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好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视情况给予0.5到1分的扣分。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由各级政府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共建筑(市场、车站、港口、机场、加油站、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办公楼等)内附设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厕所由产权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公厕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企业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建设公厕。谁投资,谁管理。
公厕收费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其它各类公厕一律不准收费。
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创造条件逐步推向市场。企业和个人可竞投公厕的经营管理权。
公厕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到人。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文明作业。
公厕每天按时按质量标准全面清洗三次,每天药物消毒一次,每周用盐酸清洗一次;厕所的自动冲水器每天早上六时开水至晚上基本无人入厕方准关水;厕内应燃点卫生香;小便斗、小便槽每天要保持有三至五粒卫生丸。
公厕管理员开工前应备齐所需工具,按时开工,作业完毕清洗好工具,并妥善保管好,不得有碍厕容。
作业时应在厕内外设有作业标志,在厕内不要干扰用厕者。
发现损坏公厕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对已损坏的设施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抓紧修复。
各类公厕必须建立资料档案,具备施工、竣工图纸,标明位置、建筑日期、类别、服务半径范围、服务人口等,以便管理。
珠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全市公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实行分级检查考核,即自检、例检和抽检。单位每周进行自检,街道办(镇)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建筑(市场、车站、港口、机场、加油站、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办公楼等)内附设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公厕、住宅区内的公厕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至少一次进行例检。珠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每月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实行检查和考核结果与经济挂钩。对问题多的单位和管理员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罚款,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