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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物价局关于将地方电价差余额划入财政专户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物价局关于将地方电价差余额划入财政专户的通知
(东经贸〔2004〕154号)


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
  根据佟星书记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关于对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代管的市地方电价差余额的审核报告》的批示精神,请你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前将由你公司代管的市地方电价差余额981,945,785.95元(其中:市地方燃料附加费余额为676,451,948.65元、市地方电价差余额为305,493,837.30元)划入市地方电价差财政专户(全称:市地方电价差财政专户;帐号:500053143409016;开户行:商行运河支行)。原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关于将市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划入财政专户的通知》(东经贸〔2003〕90号)文件作废。
  附件: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关于对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代管的市地方电价差余额的审核报告》(东财〔2004〕274号)(略)
  二ОО四年十月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