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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实施无纸化全流程网上办理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许可及服务事项(注销除外)的,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上传电子版许可申请材料,该材料作为许可及服务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在验收现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供检查人员查阅核对。
  二、简化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许可与服务事项合并办理,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三、取消企业类型变更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企业类型变更。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注销原证书后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四、证书交收方式
  (一)办理变更、换发事项的,申请人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原件到辖区局窗口换取新证书。
  (二)办理申领、补发(含GSP认证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到辖区局窗口现场领取证书。
  (三)办理注销事项的,申请人须到辖区局窗口办理,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