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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发[20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央、省驻清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中共清远市委

2010年3月19日

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粤发〔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市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第四条 市党代表产生的程序。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工作一线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市党代会代表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尽量减少交叉。


  第五条 实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市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六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七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九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市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实行代表编组制度。每位代表在市党代会闭会期间都应按其本人所在选举单位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以及代表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活动。市委统一安排的代表组会议或活动,召开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内容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组自行召集的会议或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代表组会议须有本组三分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市党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五)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国家明令禁止、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内容,一般不作为需要办理的提议处理,但应向代表说明情况。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提出质询。

  (一)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市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二)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市委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市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市委应当征求本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市委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参加对市委规划的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工作的评议。



  第十九条 设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当加强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市委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确实需要增补为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市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市委批准。增补个别代表可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职务,并报市委批准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三十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其本人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市委决定,报省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市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其他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