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汕头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汕头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
(汕价〔2011〕123号)
各区(县)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各平价商店: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平价商店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农业厅、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汕头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通知如下:
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我市根据省分批制定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经征求有关经营企业的意见,适当调整其类别或具体品种,制定《汕头市家常农副产品目录》,下发平价商店,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可在我市分批制定的《目录》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实际适当列增其他类别或具体品种,制定当地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报市物价局备案。
《目录》制定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目录》。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所增列的类别或具体品种的,应报市物价局备案。 平价商店应当根据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承受能力和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列增的类别和品种中确定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时经营《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不得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得少于10种。
(二)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可根据节令适当减少品种,但不得少于10种,其他几类农副产品须分别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三)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者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须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其类别及具体品种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减少,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报认定其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农业和粮食等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目录》所列平价商品(含各区县增列品种,下同),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价商店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义务。 平价商店经营《目录》所列平价商品,应当采用专用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签的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分级监制。 各平价商店经营《目录》公示牌形式统一:公示牌形式上半部分为《目录》所列平价商品;下半部分为今日平价商品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对照表。
附件:汕头市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
市物价局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汕头市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具体品种 | 规格、等级 |
一 | 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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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大米 | 小包装或散装 |
2 | 优质大米 | 小包装或散装 |
二 | 食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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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花生油 | 罐装 |
4 | 调和油 | 罐装 |
三 | 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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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瘦肉 | 新鲜 |
6 | 五花肉 | 新鲜 |
7 | 上肉 | 新鲜 |
8 | 排骨 | 新鲜 |
四 | 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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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鸡肉 | 白条鸡 |
五 | 鸡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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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鸡蛋 | 新鲜完整 鸡场蛋 |
六 | 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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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地菜心 | 新鲜一级 |
12 | 芥兰 | 新鲜一级 |
13 | 春菜 | 新鲜一级 |
14 | 生菜 | 新鲜一级 |
15 | 通心菜 | 新鲜一级 |
16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17 | 花菜 | 新鲜一级 |
18 | 椰菜 | 新鲜一级 |
19 | 西芹 | 新鲜一级 |
20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21 | 冬瓜 | 新鲜一级 |
22 | 南瓜 | 新鲜一级 |
23 | 黄瓜 | 新鲜一级 |
24 | 豆角 | 新鲜一级 |
25 | 红萝卜 | 新鲜一级 |
26 | 白萝卜 | 新鲜一级 |
27 | 青椒 | 新鲜一级 |
28 | 茄子 | 新鲜一级 |
29 | 土豆 | 新鲜一级 |
30 | 莲藕 | 新鲜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