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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9〕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19年3月19日

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按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预先缴存的,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险保函等方式缴存。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比例为合同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比例为合同造价的2%,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六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首次缴存比例的50%缴纳;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2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首次缴存比例的150%缴纳;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之日起2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首次缴存比例的200%缴纳,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以现金方式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转换成与原保证金等额的保函等方式缴存,转换后凭保函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险保函等凭证一并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确保应缴尽缴;并定期把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汇总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等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即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的额度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应等额补足相应资金或有效保函。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