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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科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条字[1992]09号)



各主管局、总公司、市属科研单位:

  科技体制改革对科研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市科委。

  附件《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办法》

广州市科委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固定资产是科研单位的主要实验手段。为了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我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促进科研单位的事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 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划分、计价

  1、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划分)是指:房屋及建筑物、专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音像资料、土地和其它固定资产等六大类,且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房屋、建筑物、专用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1511元以上;

  (3)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611元以上。

  另外,土地、图书及音像资料列入固定资产专项管理,单列填报。

  2、固定资产按其使用状况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科研,试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2)非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指非直接服务于科研、试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4)封存备用固定资产,指本单位在今后仍需使用,但在目前一、二年内暂时不用而封存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增待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封存或启用须有年终集中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待处理及报废固定资产,指本单位不需用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包括待报废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指本单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入帐。

  (2)自制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入帐。

  (4)捐赠、盘盈等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重置价值估价入账。

  (5)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市外运杂费、安装费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6)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值评估或协商价计价。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形式

  1、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中,归口市科委管理的单位接受市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2、在单位主管领导的组织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由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一起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经济核算、正确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使用保管情况,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修购费,建立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财务部门一般只控制固定资产的总值和数量,负责总帐和明细帐的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卡片、目录。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增减、转移、保管、领发、维护、检查、更新改造等工作的管理。固定资产必须按物设卡,每物一卡,每卡一号,确定保管人,实行岗位责任制。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做到帐、卡、物相符。

  5、固定资产的核算见附件一。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

  1、固定资产增加

  (1)凡须新增加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送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2)固定资产的增加,应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有关凭证送交财务部门及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入帐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卡”(见附件二)和《固定资产目录》(见附件四)。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数份交各有关部门登记。在验收或投入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3)固定资产盘盈由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补办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4)用横向或纵向课题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手续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帐、卡、目录。

  2、固定资产减少

  (1)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的,批量总值(按原值累计)在三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自行决定,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批量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须一式四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调出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全部转作修购基金使用,同时将上级的批复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2)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市财政局财国[91] 269号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有关手续办理。

  (3)用固定资产投资创办企业、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或拍卖等,必须进行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应按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穗府[1989]58号文《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4)固定资产报废及盘亏处理,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件三)和固定资产待处理报告一式数份,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批量总值(按原值累计)三千儿(含三千元)至五万元以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量总值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十五万以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批量总值在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处理。

  属于人为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过失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作修购基金使用。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值注销。


  四、固定资产的修购费

  1、科研单位计提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及其更新改造。

  应计提修购费的固定资产是;

  (1)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

  (2)非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暂停检修、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用计提修购费的固定资产是:

  (1)封存备用固定资产;

  (2)报废或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3)图书及音像资料;

  (4)土地。

  2、科研单位固定资产按原值计提的修购费年综合计提率为:房屋、建筑物不低于1.25%,专用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不低于5%,其中农口科研单位,科研和中试生产的在用房屋,建筑物不低于1%,专用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不低于2%,固定资产年修购费综合计提率在11%以上的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各科研单位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具体综合计提率,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横向课题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地摊入课题成本的可不提修购费,否则,均应计提修购费。

  4、科研单位附设或接收的企业、车间原已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仍可继续执行,是否改计提修购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科研单位在执行上级下达的年综合计提率指标时,可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或单项固定资产指标分解。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季的固定资产期初原值计提修购费,分别摊入当期相应成本科目。


  五、固定资产的修理、租赁

  1、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应计入当月的相应成本科目。

  2、房屋和土地出租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出租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修购费,租金收入先与需提取的修购费相抵后,全部转为发展基金,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

  3、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租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及维护费记入当月的相应成本科目。


  六、固定资产的清理

  1、固定资产的清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协作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各单位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应首先在系统内调剂使用,互补余缺,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交换。


  七、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