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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食安办[2015]4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要求,我办牵头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提升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根据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以城市食品安全为突破口,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手段,着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经营、社会各界参与,形成“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动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并为国家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地方争创。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部署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申请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能力保障机制,按照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标准,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2.健全机制,多方协作。以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着力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充分调动辖区内各单位的力量资源,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3.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立足本地区实际,利用现有优势,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富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新模式、新机制,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4.抓住重点,突出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开展综合治理,整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大力提升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5.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基本标准
  食品安全城市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城市食品安全工作和保障水平的肯定和认可,能够代表我省食品安全整体工作的领先水平,并能够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起到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基本标准如下:
  (一)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呈稳中趋好发展态势,粮食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农产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监测合格率排名位于全省前列,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率零增长,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2014年以来在全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中评为“优秀”;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设区(县)的地市建立并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进入常态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各尽所能参与食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具体工作目标要求见附件)。
  (三)社会认可程度较高。社会各界对试点城市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措施认可度高,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三、试点范围
  为推进食品安全创建活动稳妥开展,突出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各地前期主动申请的基础上,省食安委决定选取经济基础较好、产业基础较强的珠海、佛山、中山等3市为首批省创建试点城市,探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广州、深圳市已被国家纳入食品安全创建扩大试点城市,同时列为省创建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市可参照本方案,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为下一步参与国家和省级创建活动打好基础。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组织部署,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办组织实施。广州、深圳为国家指定的创建试点城市,申报评价周期、时间节点按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要求执行。省确定的创建试点城市申报评价周期为3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启动部署。2015年8月底前,拟定创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创建工作目标要求和有关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并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创建。试点城市创建时间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各试点城市应对照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标准,结合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各项创建达标活动。定期向省食安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省食安办将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指导。
  (三)自查申报。试点城市应及时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量化自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于2017年10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向省食安办申请现场考核,同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自评报告、群众意见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初审考核。省食安办于2017年12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2014年以来的重点品种监测合格率、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率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对省试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通过初审的试点城市进行现场考核,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重要评价依据。
  (五)整改复审。试点城市于2018年4月底前,针对初审考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省食安办组织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必要时再次组织现场考核复审和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作出复审考评结论。
  (六)公示报备。在创建试点城市完成整改复核2个月内,省食安办根据现场考核与第三方调查结果,确定省食品安全城市推荐名单,在省食品安全网和省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日,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获得社会认可的,由省食安办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要求报备。
  (七)巩固提高。省食品安全城市自公布之日起,创建试点城市应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省食安委将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申报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五、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省食安办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制定科学严谨的考核评价指标与评分细则,体现创建城市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监管实效和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并将“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判定食品安全城市的根本标准(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省食安办另文印发)。
  (二)做好指导和总结。省食安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宣传引导,营造创建舆论氛围;根据创建工作目标要求、时间节点,密切关注各试点城市的创建工作进展,加强检查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试点城市具有显著成效的创新机制、制度及举措,并根据试点城市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三)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应有代表性,调查内容既要包括群众对城市食品安全现状总体上的满意程度,还要包括群众对政府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科普宣教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认可程度,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建立激励机制。对确定为省创建试点的城市,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省各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对被确定完成省食品安全创建试点的城市,予以通报表扬,按规定程序给予奖励。创建结果通报省文明委、爱卫会、综治办等单位,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实施动态管理。省食品安全城市实行动态管理。省食安办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地组织对被确定为省食品安全创建试点的城市进行抽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或对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处置不当,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试点城市标准情形的,按规定程序提请省食安委撤销试点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保障。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是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群众食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抓手。试点城市政府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并建立创建试点工作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创建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创建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发挥部门合力,同时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人力、财力、物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深入宣传,及时总结。试点城市要根据创建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着重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勇于创新,积极探索,辐射带动。试点城市要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注重取得监管实效和“社会认可、群众满意”,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其他各市积累好经验、提供好模式,体现试点城市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政府可制定相关激励机制,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肃纪律,节俭高效,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和其他形式的干扰考核评价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目标要求
  附件
  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目标要求
  一、组织管理与监管体系完善
  (一)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顶层设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责任主体和权责清单,逐级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严格落实,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统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完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研判会商和“从农田到餐桌”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市、县级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乡镇或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满足监管实际需要。按标准要求配备市、县、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与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基本装备,满足履职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定期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执法等各类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导,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完善、物资充足,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县级行政区域均设置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无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防范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市级财政对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有相应的保障能力,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食品安全经费满足当地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机制。
  (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实验室、仪器设施、人员配备到位,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检验及快检能力;县级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适当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建立包括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食品安全信息溯源体系,推广应用电子监管、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重点监管品种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有机衔接。推进信息化建设,一线监管人员基本配备移动执法终端。
  (七)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对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食品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等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死畜禽肉上市。发展食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推动各类食品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监管措施手段高效有力
  (九)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全面掌握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基本情况,各类获证监管对象在网格化监管信息化系统中的建档率和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开展日常检查比例较高。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量化分级管理、“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十)加强全过程监管和全覆盖监督。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按照风险分类和信用等级进行现场检查,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力度,按规定的覆盖率与频次对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问题。规范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惩戒失信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
  (十一)加强抽检监测和隐患排查处置。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隐患排查,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建立抽检监测信息通报、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机制,加强结果分析研判,以监督抽检和监测发现问题为导向,及时依法处理、排查风险、消除隐患,对突出问题、集中区域和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顿,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抽检监测效能。
  (十二)深入持久开展综合治理。建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贸(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入市食用农产品监管。按照“疏堵结合,综合治理,规范发展”原则,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现园区化模式、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规范处置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整治私屠滥宰畜禽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
  (十三)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严惩重处。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依法处置,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到位。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食品安全涉刑案件,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到位,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结案率以及涉刑案件移送后的立案率。
  (十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中上,无吃拿卡要等不文明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十五)依法持证生产经营。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条件;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和公示。
  (十六)责任制度明晰。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全面责任、主管人员负首要责任、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培训教育和日常检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
  (十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推行先进管理体系。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化检验室,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强化过程控制,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内控制度,提高自控自律水平,生产经营过程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卫生条件与操作控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建立HACCP或ISO22000、视频监控等先进管理体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
  (十八)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和应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大力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通过电子信息台账管理、溯源码、条形码等方式,实现有效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酒、食用油生产经营应用电子追溯系统,实行电子追溯管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召回问题食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四、促进形成社会共建共治
  (十九)全面营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氛围。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城市主干道固定户外广告牌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展示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成效,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民心。
  (二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法制与科普宣教。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宣传范围,纳入普法、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校教育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促进健康理性消费。政府部门定期举办面向群众、覆盖社区的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主流媒体开设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电视台每周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中小学开设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课。
  (二十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规范信息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完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使公众及时获知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十二)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推进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完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划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媒体和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营造政府管理、部门履职、企业诚信和社会监督的共治氛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