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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质监局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分类管理办法》通知 失效

佛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质监局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分类管理办法》通知
(佛质监〔2014〕66号)


各区质监局,省特检院佛山检测院,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佛山市质监局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分类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备案(备案号:FSBG2014019),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质监局
  2014年5月29日

佛山市质监局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能开展相关业务,严禁无许可或无制造企业委托开展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应对其委托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监控和校验调试,并对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制造单位应履行对其委托单位的监督责任,其委托的单位在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发生违规行为,制造单位可根据其委托书的约定或法律依据追究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不得开展修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修理是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维修类别所列明的零部件在不改变参数通过更新(保持原型号或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易损件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易损件不包括《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维修类别所列明的零部件。
  第四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进行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按照本办法进行扣分。扣分情况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实行评分分类管理,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分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每半年通报一次扣分情况。
  各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的检查及对违规的单位评定扣分工作。每季度将辖区内的扣分情况报送市局。
  第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基本分为100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扣分累计,符合加分条件的,所加分数计入下一年度评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分类,设A类(90分以上)、B类(80-89分)、C类(60-79分)、D类(60分以下)四个类别。
  第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填写扣分表(附件4)依照本办法给予扣分。
  第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类别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为A类的单位
  行业组织将其作为推荐企业进行通报。
  (二)被评为B类的单位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率应达到10%以上。
  (三)被评为C类的单位
  1.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加强管理,落实整改;
  2.由行业组织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行业内通报;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被通报单位的施工现场检查率应达到20%以上。
  (四)被评为D类的单位
  1.由市质监局对其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2.根据其违规情况,依法报请省局暂停其相应许可业务,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省局依法不受理生产许可升级、增项申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被通报企业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检查率应达到40%以上。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和维护保养电梯备案清单,每半年向市局报告电梯从业单位的一次检验合格率情况。

  第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在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应当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第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电梯维护保养项目、标准不得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
  没有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使用单位其不能开展修理业务,所签订的维护保养范围不得包括本办法所指的修理。
  第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合同生效后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维护保养合同和维护保养设备清单(附件1)确认备案。
  第十四条 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委托授权或者被委托授权情况(附件2)告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市局定期公布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委托授权和被授权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在本市设立办事处,方能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办事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从事维护保养活动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并填写办事处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现场要至少有2名持安装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并交由用户签名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把维护保养记录存档并保存该设备的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在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该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保障电话,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把应急保障电话张贴在电梯轿厢内,确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开展故障排除或救援。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急救援人员抵达现场时间市区内不应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每半年应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所维护保养的设备超期未检的,应当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要求,推广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督促使用权者单位购买电梯责任险;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所保养的电梯投保安全责任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定期检验时应当查核电梯责任险购买情况,发现未落实电梯责任险的,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保养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提高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质量,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0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且属于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且属于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超越许可或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的;
  (四)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安全部件的;
  (六)未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重伤1人且属于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新维保合同生效后30日内未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许可证的;
  (五)一年内,在全市安装、重大维修的电梯起重机械经监督检验或者维护保养的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在全市业务量的10%的;
  (六)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的;
  (七)超过15日未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八)制造单位未对本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所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校验、调试的;
  (九)未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明确告知使用单位其不能开展修理活动和维护保养范围的。
  (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导致较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的;
  (二)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修理工程验收后的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三)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施工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名的;
  (四)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者超出检定有效期的;
  (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现场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应急保障电话,或者应急保障电话在接通后连续五分钟内无人接听的;
  (七)由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原因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一年内,在全市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起重机械经监督检验或者维修保养的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在全市业务量的5%的;
  (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处理的;
  (十)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理完毕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书面通知电梯单位停止使用及做好防护工作的;
  (十二)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十三)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十四)未及时将其委托授权信息告知监察机构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无相关人员签名或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一个月以上的;
  (三)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四)发现电梯使用权者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未书面督促其改正;或者电梯使用权者单位自收到书面督促改正通知15日未改正而不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的;
  (五)未与所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未能有效实施,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八)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施工过程记录的;
  (九)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未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的;
  (十)未建立自律制度或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

  第二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20分
  (一)连续两年无违规行为的;
  (二)落实应急保障制度,所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购买电梯责任保险达100%。
  第二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10分
  (一)加入行业组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并自觉履行,一年内无相关质量投诉的;
  (二)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
  (三)所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购买电梯责任保险达90%以上的。
  第三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5分
  (一)所维护保养的设备没有超期检验的;
  (二)所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购买电梯责任保险达85%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护保养是指电梯维护保养,不包括起重机械。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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