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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3〕41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总工会、妇联、残联:
  现将《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2月12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根据广州市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下称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在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第四条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业保险机构运作,政府部门监管;
  (二)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以下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相关程序;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组织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服务质量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一保险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调整服务项目、救助比例和资金投入量;会同市残联、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定点康复机构。
  市财政局负责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金以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进行年度清算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总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人口计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负责按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单亲母亲、残疾人等人员信息提交给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和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提交的家庭收入核对申请,根据申请人授权,按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审核并出具有关家庭收入核对证明材料。
  市医疗救助中心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行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服务等级评定情况及合同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指导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宣传;受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诉;协助市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建立台帐等工作。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承办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业务。

  第七条 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六)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民〔2012〕262号,下同)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
  (七)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八)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
  (九)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十)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
  (十一)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一)至(五)项以下简称“困难群众”。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
  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民警察的遗属和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
  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总工会审批、已办理“困难职工”登记的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是指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市民政局确认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八条 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燥发作、抑郁发作或双向障碍)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第九条 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普通门诊治疗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痛风、帕金森氏病、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位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等疾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第十条 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9号,下同)救助条件,但未达到《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市妇联批准的单亲困难母亲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且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 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医疗救助条件的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且未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及本办法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且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困难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由商业保险按6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第十五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要求,会同其他医疗救助机构共同组织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等专项医疗救助,具体救助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由市民政局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定救助比例及标准。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在申请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前,应向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收入核对申请,填写《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后,由街道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需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报销一次),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见附件)办理报销手续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病人的户口簿(年度内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
  (二)救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
  (四)医疗费用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门诊医疗费用清单(申请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救助时提供);
  (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
  (七)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救济身份证件应按相应身份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本市重度残疾人出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提供所在收养机构证明;
  (六)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出示学生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户籍地民政部门公章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本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提供经市医疗救助中心批准《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八)本市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精神、智力类别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精神智力康复治疗训练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九)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市总工会证明和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十)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应提供扶助证及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十一)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病患者提供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院治疗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要求,会同其他医疗救助机构共同组织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等专项医疗救助,具体救助程序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困难群众提交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医疗救助金支付到困难群众提交的个人账户。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分类制作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明细表,汇同困难群众申请资料存档备查,每季度末分类制作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汇总表,报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施医疗救助记账减免,并制订具体程序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专户划拨资金至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项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根据上年度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拟调整的救助比例及项目,会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本年度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所需的资金投入量。资金需求量达到或超过第一年投入资金110%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入资金应分四期划拨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账户,每期资金为全年预计资金投入总量的25%,第一期资金应在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开始后30日内划拨(第一年为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第二、三期资金以第一期拨付时间为基准,按季度划拨;第四期资金在年度结算后划拨。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金应专款专用,产生利息须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设立服务质量指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所需资金在年度投入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每个商业保险年度结束后,市民政局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服务质量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银行保函或不可撤消信用证的形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当年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入资金的5%。当年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服务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扣取当年履约保证金的50%,划归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专户;服务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终止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有信访、投诉的,由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等,与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不包括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申请人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比例和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

地区

序号

服务网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天河区

1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时代广场东座11楼

黄德恩

020-38904279

2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天河路600号

王瑜

13380000551

越秀区

3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服务广场

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

庞石

020-83359063

4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张志星

15918769015

荔湾区

5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营销二部

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6楼

高振军

020-81239908

海珠区

6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营销五部

江南大道中100号四楼

饶祺伟

020-34354129

7

解放军421医院

广州市新港中路468号

陈静

13422354211

黄埔区

8

中国人寿黄埔公司

黄埔区荔香路10号

王晓

020-82274300

从化市

9

中国人寿从化支公司

从化市街口街城中路175号

邱文

020-87966480

番禺区

10

中国人寿番禺支公司

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241号

郑楚敏

020-84628757

11

番禺区石碁医院

番禺区石碁镇岐山路4号

陈幸嫦

13302301236

12

番禺区南村医院

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185号

郭晓雯

13302301290

13

番禺区石楼医院

番禺区石楼镇人民路149号

陈瑶瑶

13302301229

14

番禺区新造医院

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24号

刘伟莹

13302301226

15

番禺区化龙医院

番禺区化龙镇亭南路27号

吴小贤

13302301293

16

番禺区沙湾医院

番禺区沙湾镇大巷涌路97号

朱绍佳

13302301221

17

番禺区岐山医院

番禺区沙湾镇岐山市埗街1号

曾文文

13380043881

18

番禺区市桥医院

番禺市桥捷进中路114号

陈淑芬

020-34612127

19

番禺疗养院

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688号

傅诗月

13302226537

20

武警医院番禺分院

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东联村路段498号

邓佩雯

13302301297

21

广州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番禺区亚运村亚运南路63号

王子豪

13302301291

22

番禺区钟村医院

番禺区钟村镇人民路140号

黎珊余

13302301235

23

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

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88号

冼杏英

13302301223

24

番禺中心医院

番禺区桥南街褔愉东路8号

黄翠芳

13302301298

25

番禺何贤医院

番禺区市桥清河路2号

刘嘉雯

13302301282

26

番禺中医医院

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65号

姚春姬

13302301287

27

广东省中医院番禺大学城分院

番禺区小谷围码头大街42号

郭启明

13302301280

28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

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21

温艳

13302301285

南沙区

29

中国人寿南沙支公司

南沙区金洲坤豪大厦6楼

庾耀华

13302217380

30

南沙中心医院

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

曾思苑

13302226173

31

南沙区中医医院

南沙区珠江街珠江北路250号

彭嘉露

13302225273

32

南沙区妇幼保健院

南沙区南沙街海傍路103号

张莹

13302301277

南沙区

33

南沙区妇幼保健院分院

南沙区金岭南路301号

张金燕

13719042929

34

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

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88号

黄文艳

13302301239

35

南沙区第二人民医院

南沙区黄阁镇麟龙东路131号

谭绮文

13302301299

36

南沙区第三人民医院

南沙区横沥镇工业路2号

冯敏萍

13302301231

37

南沙区东涌医院

南沙区东涌镇培贤东路7号

***晶

13302301281

38

南沙区鱼窝头医院

南沙区东涌镇市鱼路60号

陈丹

13302301292

39

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

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7号

冼杏英

13302301223

40

南沙区榄核医院

南沙区榄核镇校尾路23号

梁宝莹

13302301237

41

南沙区灵山医院

南沙区灵山镇环城东路225号

周转弟

18928999283

花都区

42

中国人寿花都支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41号

凌伟雄

13380043686

43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48号

王燕

13380000665

4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宝华院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60号

王燕

13380000665

45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67号

徐毓岚

13380000563

46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宁分院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福宁路8号

毕艳文

13380000630

47

花都区妇幼保健院(胡忠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51号

黄露露

13380000576

48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8号

邓艳婷

13380000952

49

广州花都人爱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40号

毛春梅

13380043682

50

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3号

刘婉媚

13380000575

51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沿江路2号

姚丽芳

13380000950

52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墟育才路

黄静文

13380000781

53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中心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南路28号

王少婷

13380000935

54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侨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花侨商业街116号

王文婷

13380000829

55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南7号

钟林芳

13380000595

56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北

王文婷

13380000829

57

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雅源中路82号

毕艳文

13380000630

58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卫生院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19号

刘诗韵

13380001062

59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33号

梁艳颜

13380000982

60

广州市花都区清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19队坑仔边

梁艳颜

13380000982

61

广州市花都区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西路2号

黄露露

13380000576

萝岗区

62

中国人寿萝岗营销部

广州市萝岗区荔红路57号

陈计佳

020-32284317

63

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公路街212号

谭筱雯

13380000305

64

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萝岗区天鹿南路联和126号

刘振斌

13380000512

65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中心卫生院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中路1306号

邱肖云

13380000329

66

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大道429号

钟国城

13380000351

67

广州开发区医院

广州开发区友谊路196号

钟雪莹

13380000523

68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

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2693号

唐敏华

13380001079

***区

69

中国人寿***支公司

广州市***大道南695号金钟大厦首层

温醒

020-36284037

70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市大道北1838号

刘振斌

13380000535

71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州市燕岭路268号

彭漫丝

13380000539

7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机场路16号

郭小凤

13725107584

73

***区第二人民医院

***区江高镇江同路24号

潘香伶

13380043103

74

江高镇卫生院

***区江高镇神山中南路43号

谢志会

13380043110

75

***区中医医院

***区人和镇鹤龙7路2号

钟灼斌

13380043105

76

太和镇医院

***区太和中路53号

马保康

13380043108

77

太和镇卫生院

***区龙归墟公路南3号

严玉兰

13380043109

78

***区红十字会医院

***区竹料大街109号

蒋瑞华

13380043106

79

钟落潭镇卫生院

***区钟落潭镇蟠龙路2号

张凤珊

13380043113

80

***区第一人民医院

***区机场路1128号

严玉兰

13380043102

81

***区人民医院

广州大道中1305号

付彩云

13380043101

增城市

82

中国人寿增城支公司

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89号中国人寿大厦

陆煜华

020-82610330

83

增城市人民医院

增城市增江街光明东路一号

廖子培

13380043810

84

增城市中医医院

增城市荔城街民生路50号

温春凤

13380043819

85

增城市妇幼保健院

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路1号

廖满茹

13380043811

86

增城市新塘医院

增城市新塘镇水松路10号

刘小莎

13380043812

87

广东省水电医院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

单坤梅

13380043817

88

增城市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西园路27号

黄东年

13380043813

89

增城市仙村镇卫生院

增城市新塘镇仙村卫生路4号

何海燕

13380043816

90

增城市新塘镇中心卫生院沙埔分院

增城市新塘镇沙埔雅瑶大道中路19号

刘柳媚

13380043823

91

增城市永宁街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永联路2号

蔡梅茵

13380043820

92

增城市永宁街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增城市新塘镇宁西片区园中路25号

陈惠婵

13380043828

93

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

增城市石滩镇立新路26号

姚绮珊

13380043815

94

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三江分院

增城市石滩镇三江爱卫路11号

黄带娣

13380043829

95

增城市朱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增城市朱村镇广汕公路朱村路段

刘笑欢

13380043827

96

增城市中新镇中心卫生院

增城市中新镇新墩路12号

张敏玲

13380043821

97

增城市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

增城市中新镇福和燕福路1号

黄春意

13380043826

98

增城市派潭镇中心卫生院

增城市派潭镇文政路100号

黄雪媚

13380043877

99

增城市正果镇卫生院

增城市正果镇正新街54号

欧玟君

13380043878

100

增城市小楼镇卫生院

增城市小楼镇荷花路6号

张文婷

13380043830

101

暨华医院

增城市新塘镇陈家林路2号

陈振飚

133023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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