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经贸〔2015〕4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供销社,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先后下达四批次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我省大力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为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我们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按照执行,省供销社、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参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局
2015年8月4日

广东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
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保障中央投资资金的安全有效,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粤发改办投资〔2014〕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是指近年我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粮食仓储设施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粮食现代物流2014年、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以及2015-2016年中央预算再补充、追加或调整安排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第三条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顺德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由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下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承诺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 组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月报表和相关材料,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工作,包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前期条件,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审查工程建设方案,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月报表和相关材料,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国有粮库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民营项目中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部分,参照执行。

  第六条 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

  第七条 建设管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章。
  标准化储备仓所选仓型和建设标准应保证粮食安全储存3年以上,造价不低于3500万元/亿斤。宜采用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6m,不宜超过8m)或浅圆仓。标准化储备仓应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系统等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定比例的基于物联网等新技术的高标准储备仓,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体现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要求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粮库建设质量,原则上仓容规模2.5万吨以上的粮库项目,应由具备商粮贸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生产安全等具体工作,按照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实行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在单项工程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以及设备联动试运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预验收、粮食压仓后进行,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1年内完成。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起草验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确认后开展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参照《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LS/T8008-2010)执行。

  第十条 实行项目调度制度。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报送本地区上月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地方自查、省级复查及稽察制度。地方自查以市为单位开展,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自查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
  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包括抽查、重点检查两种方式。检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
  (二)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
  (三)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情况;
  (四)工程监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六)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九)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执行情况;
  (十一)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稽察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和《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粤府〔2002〕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建设或未按批复时间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制定项目管理廉政风险排查及防控表,落实岗位责任人和责任制,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管,建立形成有效的项目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公示申报结果,委托第三方独立评审,集体联合研究制订上报国家方案和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按各级程序要求报批。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监督本级和下级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