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
(穗环〔2016〕126号)
为防治船舶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船舶排放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广州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船舶燃油是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三、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广州港港区内公务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业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州港港区内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广州港港区内远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广州港港区内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按上述提及的时间节点向适用船舶提供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严禁供应不合格的油品。
五、靠港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的,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
六、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七、广州港港区内的船舶不得使用焚烧炉。
八、海事、环保、港务、工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海事局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
广州海事局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