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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函〔2017〕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已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按期申报纳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一)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汕尾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市工商局。
  (四)市工商局收到各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汕尾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县(市、区)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五条 “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措施。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