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司法局、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佛山市司法局、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佛司办〔202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区委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本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经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法制局 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本级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名单〉的公告》(佛法〔2014〕6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司法局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政府机构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商务局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佛山市审计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统计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佛山市城市更新局
佛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
(二)市政府派出机构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机构
佛山市档案局
佛山市公务员局
佛山市新闻出版局(佛山市版权局)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佛山市侨务局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佛山市台港澳事务局
佛山市国家保密局
佛山市密码管理局
(四)与党委工作机关合署办公的机构
佛山市外事局
(五)在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
佛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佛山市乡村振兴局
佛山市中医药局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其他单位
佛山市总工会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佛山市地震局
佛山市气象局
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佛山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