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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安办明电〔200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可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补充完善,于6月1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结合前一阶段全省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督查,对事故隐患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件:1.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2.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附件1: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
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机械制造、商贸、纺织、烟草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备案及告知相关单位情况。
  (六)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落实监控管理措施;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
  (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暇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顼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二)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11、铸锭机、锅炉、空压机等专用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设计、生产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制造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设备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12、表面处理环节(特别是有色金属表面处理的喷漆、粉末喷涂、处理液加热等环节)的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13、对燃料介质(如液化石油气、柴油、燃料油、重油等)储存容器、场所、输送管道以及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14、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贯彻《广东省钢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粤安监〔2005〕311号)、《广东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粤安监〔2005〕507号)情况;宣传培训《广东省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和《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情况。
  (三)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9)纳入当地政府“关、停、搬、转”计划的生产企业,落实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四)烟花爆竹企业
  1、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全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2、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五)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五临边”、高边坡、卸料平台及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级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适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警、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他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外脚手架、土方开挖等危险性加大工程和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含升顶拆卸)等易发生施工坍塌的重点环节,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审查、组织实施情况及实施安全监理情况。
  (六)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1、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一检查表》的检查合格情况。
  2、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需要整改的事项落实情况。
  3、民爆仓库中危险物品存放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同库存放时,应按《危险品同库存放表》进行存放;废品、回收产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监管和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4、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工、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5、生产企业还需要检查以下内容
  (1)“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企业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检查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3)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摸底排查。
  (七)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和火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6)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的编制情况和执行情况。
  (7)水电站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制订和落实情况。
  (8)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的运行情况。
  (9)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等设备状况。
  (10)防洪器材、交通运输设施等物资的储备情况;
  (11)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的冲蚀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八)机械制造行业
  1、落实《广东省中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办法》和《广东省中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标准》以及《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等标准的情况。制定适宜、有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对作业环境与员工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安全等进行规范管理,对从业人员作业过程进行量化管理的情况;对从业人员的进行生产过程的全方位控制与管理培训、,以及危险设备设施与危险作业因素的分析、规范、考核等的情况。
  2、贯彻落实《机械压力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标准的情况。使用带有安全保护装置的压力机的情况;对压力机使用的企业主、车间负责人和冲压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提高各企业主及冲压工安全意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劳动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商贸、纺织、烟草等行业
  1、商贸企业
  (1)仓库的安全情况。货物的码堆按国家标准堆放情况,电器线路的敷设和新旧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仓管人员的管理等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叉车、起重设备等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3)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考评试点的落实情况。
  2、纺织企业
  (1)老化、陈旧设备的更新,防尘防噪音设备的保养应用和其他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
  (2)员工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定期进行职工健康体检,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
  3、烟草企业
  行业标准和要求的落实情况,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的落实情况。
  附件2: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
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敢为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情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运营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行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节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车站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或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鼓励和提倡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鼓励和提倡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水库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及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检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8、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及开展演练情况。
  9、人员密集场所员工消防安全常识特别是组织引导群众疏散技能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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