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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汕头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汕头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经办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委办理立案、递交材料等事项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预约联系电话:立案联络室 88363518;经济科技仲裁室 88361849;民事房地产仲裁室 88363248;办公室 88363148)。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三、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四、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留意相关信息。
  五、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到访本委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委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地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的,本委将按照规定办理,请予理解和配合。
  七、我委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及时调整相应防控措施,调整措施并另行公告。
  八、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本委进行咨询。值此非常时期,汕头仲裁委员会感谢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我委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2020年1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