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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定

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的管理,促进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队伍建设,维护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制定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上岗达标规定。
  第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含外聘人员)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三)地级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四)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台(站)为二级甲等。
  第三条 播出节目中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三)地级市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二级乙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