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定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公布日期:2004.03.02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的管理,促进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队伍建设,维护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制定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上岗达标规定。
播音员主持人(含外聘人员)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三)地级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四)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台(站)为二级甲等。
播出节目中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三)地级市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二级乙等。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