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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附件1
  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执收部门收费项目停征执行时间
1质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2014年5月1日起
2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014年5月1日起
3环保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2014年5月1日起
4食品药品监督GMP认证费2014年5月1日起
5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014年5月1日起
6海洋渔业海洋废弃物收费2014年5月1日起
7国土资源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2014年5月1日起
8国土资源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014年5月1日起
9国土资源测绘仪器检测收费2014年5月1日起
10交通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2014年5月1日起
11铁路铁路护路联防费2014年5月1日起
12水利河道采砂管理费2014年5月1日起
13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014年5月1日起
14水利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2015年1月1日起

  附件2
  已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执收部门收费项目停征时间
1国土资源土地登记费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2国土资源征(土)地管理费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3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4海洋渔业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5卫生卫生监测费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6食品药品监督GSP认证费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合同文本费我市于2003年7月起停征

  附件3
  继续征收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执收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的规定备注
1国土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开采回采率系数,具体按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1)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5%缴交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85%收取,原征收标准的50%上缴中央、10%留归地市、25%留归县(即现向企业征收额的58.82%上缴中央,11.77%留归地市,29.41%留归县区)
(2)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缴交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5%收取,原征收标准的50%上缴中央、5%留归地市、40%留归县(即现向企业征收额的52.63%上缴中央,5.26%留归地市,42.11%留归县区)
(3)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按现行标准执行 
2国土资源耕地开垦费省政府令第146号(补充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加收20元按现行标准执行 
(1)县、县级市辖区内 每平方米18元 
(2)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 每平方米28元 
3经济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根据网络频率类别和使用范围收费,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4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粤财文〔1998〕105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38号公告)、穗价函〔2011〕725号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8%缴交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2%收取。市与区的分成比例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5水利水土保持补偿费财综[2014]8号收费标准制定中待正式收费标准及分成规定出台后明确今年5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但尚未明确征收标准,省在转发该办法时亦说明“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6水利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粤价函[2000]160号河滩地、堤防地不超过25元/平方米,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征收;临时占用按不超过1元/平方米/月计征,详见收费文件规定。按现行标准执行 
7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发改价格[2011]2021号根据动物种类和检验检疫项目收费,具体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8农业(农业)检验检测费[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9卫计委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粤价函[2012]1061号根据监测检测方式和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2]1061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10卫计委医疗事故鉴定费粤价函[2004]423号省级4500元/例,地市级3500元/例按现行标准执行 
11卫计委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粤价函[2003]46号 按现行标准执行 
(1)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 
(2)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 
12质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粤价函[2011]245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1]245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13质监计量收费粤价[2009]87号,粤价[2008]61号,粤价[2004]43号,根据计量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2009]87号,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14质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粤价函[2005]217号,粤价[2002]170号根据产品类型和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15安监特种作业安全考试费粤价函[2002]137号 按现行标准执行 
(1)专业技术理论考试40元/人·次
(2)实际操作考试根据特种作业类型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02]137号文规定执行
16环保环境检测服务费粤价[1996]64号根据样品、测试方式、测试项目等收费,具体按粤价[1996]64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17林业森林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196号根据植物种类、检疫项目、货值等收费,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执行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60%向企业收取,省内调运的按现行标准收取。 
18食品药品监督药品检验费粤价[2003]186号根据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计价格[1995]340号文规定执行按现行标准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