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附件1
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停征执行时间 |
1 | 质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2 | 质监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3 | 环保 |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4 | 食品药品监督 | GMP认证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5 | 食品药品监督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6 | 海洋渔业 | 海洋废弃物收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7 | 国土资源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8 | 国土资源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9 | 国土资源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10 | 交通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11 | 铁路 | 铁路护路联防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12 | 水利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13 | 水利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2014年5月1日起 |
14 | 水利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2015年1月1日起 |
附件2
已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停征时间 |
1 | 国土资源 | 土地登记费 | 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
2 | 国土资源 | 征(土)地管理费 | 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
3 | 农业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
4 | 海洋渔业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
5 | 卫生 | 卫生监测费 | 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
6 | 食品药品监督 | GSP认证费 | 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
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我市于2003年7月起停征 |
附件3
继续征收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向企业收取的规定 | 备注 |
1 | 国土资源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第150号令、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 |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开采回采率系数,具体按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 ||
(1)中央、省属国有矿山 | 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5%缴交 | 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85%收取,原征收标准的50%上缴中央、10%留归地市、25%留归县(即现向企业征收额的58.82%上缴中央,11.77%留归地市,29.41%留归县区) | ||||
(2)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 | 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缴交 | 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5%收取,原征收标准的50%上缴中央、5%留归地市、40%留归县(即现向企业征收额的52.63%上缴中央,5.26%留归地市,42.11%留归县区) | ||||
(3)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2 | 国土资源 | 耕地开垦费 | 省政府令第146号(补充耕地) | 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加收20元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县、县级市辖区内 | 每平方米18元 | |||||
(2)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 | 每平方米28元 | |||||
3 | 经济和信息化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 | 根据网络频率类别和使用范围收费,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4 | 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粤财文〔1998〕105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38号公告)、穗价函〔2011〕725号 | 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8%缴交 | 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2%收取。市与区的分成比例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
5 | 水利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综[2014]8号 | 收费标准制定中 | 待正式收费标准及分成规定出台后明确 | 今年5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但尚未明确征收标准,省在转发该办法时亦说明“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6 | 水利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160号 | 河滩地、堤防地不超过25元/平方米,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征收;临时占用按不超过1元/平方米/月计征,详见收费文件规定。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7 | 农业 |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 根据动物种类和检验检疫项目收费,具体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8 | 农业 | (农业)检验检测费 |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 | 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9 | 卫计委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粤价函[2012]1061号 | 根据监测检测方式和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2]1061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0 | 卫计委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粤价函[2004]423号 | 省级4500元/例,地市级3500元/例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1 | 卫计委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粤价函[2003]46号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职业病诊断费 | 每例1500元 | |||||
(2)职业病鉴定费 | 每例6800元 | |||||
12 | 质监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粤价函[2011]245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 | 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1]245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3 | 质监 | 计量收费 | 粤价[2009]87号,粤价[2008]61号,粤价[2004]43号, | 根据计量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2009]87号,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4 | 质监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 粤价函[2005]217号,粤价[2002]170号 | 根据产品类型和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2002]170号文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5 | 安监 | 特种作业安全考试费 | 粤价函[2002]137号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专业技术理论考试 | 40元/人·次 | |||||
(2)实际操作考试 | 根据特种作业类型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02]137号文规定执行 | |||||
16 | 环保 | 环境检测服务费 | 粤价[1996]64号 | 根据样品、测试方式、测试项目等收费,具体按粤价[1996]64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 |
17 | 林业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价费字[1992]196号 | 根据植物种类、检疫项目、货值等收费,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执行 | 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60%向企业收取,省内调运的按现行标准收取。 | |
18 | 食品药品监督 | 药品检验费 | 粤价[2003]186号 | 根据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计价格[1995]340号文规定执行 | 按现行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