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汕人社发〔2020〕20号
- 公布日期:2020.06.30
- 施行日期:2020.06.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汕人社发〔2020〕20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00%,即20268元;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19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400元的300%,即16200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伤保险的执行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起。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