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事局、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惠州市人事局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惠市人〔2009〕230号
- 公布日期:2009.09.16
- 施行日期:2009.09.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事局、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惠市人〔2009〕230号)
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9〕6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充分挖掘就业潜力,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市直有关部门在通过惠府〔2009〕69号和惠府办〔2009〕33号提出的“村官计划”、“社区计划”、招录协办员等渠道扩宽就业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正在开展的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这些有利时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多地区多岗位就业。要发挥当地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市、县(区)新定编的事业单位,要拿出不低于40%的编制用于解决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新建的市、县(区)体育场馆、莞惠城际轨道等重大建设项目,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新增就业人数和招用工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由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确实兑现优惠政策及待遇
我市根据《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文件精神,相继出台了惠府〔2009〕69号和惠府办〔2009〕33号,对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拿出了许多优惠政策,内容非常具体,分工非常明确。目前,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文件精神的宣传,让更多企业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知晓并享受到优惠。如:困难企业可缓缴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注册资本“零首期”和相关税收优惠,创业成功后可获得创业资助;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等。另一方面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讲究办事效率,按照省委组织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文件精神,尽可能为前来办事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如:设立服务专窗,开辟快捷绿色通道等。 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
各县(区)要按照惠府〔2009〕69号、惠府办〔2009〕33号文件规定,给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零首期”注册资本、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有条件的县(区)可邀请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给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讲课,帮助他们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
各县(区)要开展一次困难家庭毕业生调查,并认真填写市人事局下发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登记表》。调查摸底工作可采用入户调查、个人主动申报登记两种方式进行,自下而上,通过村(居)委会、镇(办事处)、县(区)逐级上报,把全市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就业比较困难的毕业生情况摸清楚,建立起惠州市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资源数据库。对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按生源划分,属县(区)的由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正股级以上干部承包负责联系就业;属市直的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承包负责联系就业。建立“一对一”帮扶计划表,明确责任。年底,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推动“一对一”帮扶计划的有效落实。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可联合团委、工会、残联、妇联组织开展企业“献爱心、送岗位”活动,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
惠州市人事局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