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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水〔2020〕3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8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建设工程施工损坏排水设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的保护,农田水利排灌工程除外。
  第三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区(功能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且需永久拆除、迁改现有排水设施的,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前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且需迁改建现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迁改建意见应当征得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编制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区域内现有排水设施信息资料,规划建设应当尽量避开现有排水设施。
  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或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在接到查询资料申请后,应及时无偿提供。必要时,编制单位会同运维单位现场复查。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沟)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
  第七条 在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让出保护用地。
  第八条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无法避开,需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或者破渠、穿渠等施工活动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求运维单位意见,经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排水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含应急处置预案),并征得运维单位同意。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会同运维单位对施工区域排水设施现状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和现场标识。同时,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当签定排水设施保护协议,专项方案报辖区排水主管部门留存。
  第九条 永久拆除、迁改原有排水设施的,新建的排水设施经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或委托运维单位现场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排水功能的,方可拆除、迁改既有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运维单位同意,按照不低于原有排水能力建设新的临时排水设施,经运维单位检查满足排水要求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排水设施,恢复排水设施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尾水严禁排入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尾水要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取得排水许可。
  第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过程中运维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相关问题;督促运维单位及时提供查询资料和新建排水设施现场检查等工作,抓好专项保护协议运维单位责任落实等。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为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运维单位要加大对施工区域排水设施的巡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专项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切实履行排水设施的管理责任。运维单位要建立排水设施应急抢险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排水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要求,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造成排水设施破裂、损坏、堵塞等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第一时间要报告运维单位和建设单位,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水设施受到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运维单位要求做好修复。必要时,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安排运维单位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不组织编制排水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及签订保护协议擅自施工造成排水设施破坏的,或不按照专项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要求履行保护责任造成排水设施破坏的,或不办理排水许可直接将施工尾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被破坏的排水设施及时修复,落实各项保护职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