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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修改《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21)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修改《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文广旅体〔2021〕122号)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改:
  一、第五章修改为“奖励与监督”。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给予纠正。”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受赠方,由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6月2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