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 发文字号:深建字〔2002〕98号
- 公布日期:2002.12.09
- 施行日期:2003.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深建字(2002)98号 2002年12月9日)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活动,预防、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职责分工
局有关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应当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记录工作分工如下:
1、对进行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记录。
2、对其他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
3、对责令整改的不良行为,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部门进行记录,同时将建筑市场主体(单位)的不良行为报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个人)的不良行为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其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应同时抄送局质量安全管理处。
4、对其他不良行为,由认定的部门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同时报局建筑业管理处或局科技教育处备案。 记录、公示规则
(一)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
1、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分1至5分。
2、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不良行为,每份整改通知书记分1分。
3、对其他不良行为,依据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每次行为记分1至2分。
4、建筑市场主体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等记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同等记分。
5、不良行为被移送行政处罚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记分。
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分;
(5)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
7、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二)记录具体要求
1、记录部门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不良行为人。
2、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应当在认定不良行为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人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记分情况、有关处理结果、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记录时间等。
4、因对不良行为记录错误需要予以撤销或更改的,由局建筑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调查核实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撤销或更改。
(三)公示具体要求
1、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年。
2、公示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当日完成。
3、公示内容包括受行政处罚人名称、违法行为内容、处罚结果、处罚决定书及其编号、处罚决定生效时间、公示时间等。
(四)记录保存期
导致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不良行为,其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 记录处理
1、因不良行为被记分超过10分不足15分者,记录系统将自动通知并警示不良行为人;记分超过15分不足20分者,由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指定专人约请不良行为人谈话予以训诫并要求整改;记分超过20分者,建筑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2、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办理入深登记的依据。不良行为记分在年检中所占权重,由市建设局在年检时根据当年全市情况确定。
3、局建筑业管理处及科技教育处对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每半年一次转至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资质年检的依据。
4、业主可以根据其工程建设的需要,限制或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参加其建设工程的投标。 其他
1、不良行为人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通过其用户密码查询其不良行为记录及记分情况;社会各界可通过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查询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记分情况。
2、有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并遵守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对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本细则正常执行的,按照《深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市建设局可根据本细则的实施情况,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记分标准在下一记分周期执行;对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及其记分可作补充规定,与本细则合并执行。
4、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建设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一、表二)(略)
2、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三、表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