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粤人防规〔2018〕2号
- 公布日期:2018.04.17
- 施行日期:2018.05.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粤人防规〔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坚决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明确: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变相审批。 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落实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等现行有效政策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防办对省内和经省人防办备案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平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方便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公众查询。 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等,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方法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8日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2012年8月28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2〕187号)同时废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附件: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