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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科字[2001]39号)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大专院校,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ОО一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组织”,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应用,或者承担我市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市的;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项目的国内外组织。“公民”是指上述组织实施项目的完成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五年内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二)五年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不同项目两次以上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其中在一个获奖项目中为第一完成人;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的获奖项目在本市累计实现利税2000万元以上。已获奖项目利税只能累计一次。
  以上所称“实现利税”指标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传统产业、传统技术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解决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主要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结果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标准参照自然科学项目或者社会公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标准参照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拟奖项目、奖励等级;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25~29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成员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省、市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穗部门,以及其他特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是指由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一名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四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对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突出贡献类的拟奖候选人、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的拟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占全体委员80%以上,会议表决才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人、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第四十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推荐。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金数额为3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993年颁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字[199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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