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5〕245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2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暂工作并居住。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所列“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第四条 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者是管理专家等领军型人才,只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江门市长期居住并购买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另行制定),也可申请租房补贴。

  其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租住我市人才公寓,也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按照属地受理的原则,具体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我市人才公寓的条件、程序,按《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江门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有关事项。各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有关事项。

  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用人需求制定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资金计划,定期开展辖区内高层次人才所需住房情况调查,审核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的资格并按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并对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可作为人才公寓的房源信息,并配合核实申请人房屋产权和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四)在申请租房补贴期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同时在我市享受实物出租。


  第八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在江门的不同服务年限和服务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内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800元/月的租房补贴。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多可以累计申请3年。

  (三)对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者是管理专家等领军型人才,按1000元/天的标准据实逐月发放服务合同期内的租房补贴。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毕业证、学位证、职称或资格证书(在海外获得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提供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工作合同(工作协议)或由人才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5.所在企业的纳税证明;

  6.在本市工作的社保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柔性引进非全职服务于我市的除外);

  7.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字(章)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按属地受理原则,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三)审核: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申请人房屋产权和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情况。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与申请人签订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合同。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与申请人签订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合同。

  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以获得批准的当月起计算,并分别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上个季度的补贴。


  第十一条 在租房补贴发放期间,如果高层次人才离开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在人才离开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高层次人才被我市同一辖区不同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按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为高层次人才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累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申请。属地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应当通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租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期间,被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将其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以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签订承诺书。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不及时通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原因,造成离职人才多享受租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向人才追回多享受的租房补贴。

  (二)协助不符合条件的员工获得或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待遇的,用人单位将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年限,是以高层次人才初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明确的服务年限。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市、区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方可享受人才安居补贴待遇。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