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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28日

  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所需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用于需由市本级政府承担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包括《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规定的市本级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补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支出。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抢修工程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补助支出。主要包括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工程方案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支出。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监督员的劳务费支出。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支出。主要包括课题委托费、专家论证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和测试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维修保养、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物行政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书和项目预(概)算文本,以及项目的其它相关材料。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项目库管理。市文物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直接审核,其他申报项目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类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土地出让计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编制具体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类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所需奖励单位和个人情况,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将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急需抢修的,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一)市级以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为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文物损坏情况、项目预算、及自筹经费说明、申请补助额度等材料。
  (二)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网络申报平台,落实市、区两级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
  (一)申请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补助的,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文物损坏情况、项目预算、自筹经费说明、申请补助额度等材料,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补助额度。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可全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方案的设计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补助的申请,应先申请方案设计费,设计方案确定后,再申请工程实施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紧急抢修的可同步申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对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补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保养维护补助,由各区先申报额度,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各区具体申报情况和以往经费的使用绩效确定额度,由市财政按程序转移支付给各区。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我市文物保护的需要和存在的难题,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我市文物保护需要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并对其进行补助。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由各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与区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实施情况和市本级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目标,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在专项资金中细化各类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预算一并送市人大审议。经市人大审议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未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工程项目,依法履行文物工程报批手续并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保护管理责任人在保护工程正式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已批复的设计方案、施工结算价、竣工图及设计变更、签证、验收合格文书等结算证明材料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应按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及时将经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遵循简化流程的原则,采取直接委托和直接购买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程序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补助,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补助类项目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区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本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市、区文物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依法履行文物修缮保护责任的,导致文物坍塌损毁,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包括在土地开发前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高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的积极性,确保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区文物行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人未按规定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各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新〔2015〕98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