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1998]第130号
- 公布日期:1998.11.09
- 施行日期:1998.11.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
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字[1998]第130号1998年11月9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省建委也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规范、规则和有关规定,有效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补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和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是房地产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交易活动,促进住宅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责,在完善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同时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绘队伍,不断提高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不按规定的规范、规则测量计算房屋面积的应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买卖合同鉴证,评估报告确认,抵押登记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省建委近期将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范、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广东省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各市、县也可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注意研究解决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有关房屋面积计算方面的纠纷。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单价,或以套为单位计算房屋价格。公共面积部分作为共有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