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旅游局、惠州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 发文字号:惠市龄〔2005〕4号
- 公布日期:2005.08.16
- 施行日期:2005.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旅游局、惠州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
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惠市龄〔2005〕4号)
各县(区)老龄委、旅游局、园林管理局:
为切实发展老龄事业,创建和谐文明的惠州,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全市老年人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
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
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特制定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
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一律免收门票。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的标识。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就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内的各项服务、游乐设施项目制定优待老年人的优惠标准。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敬老、爱老、助老服务工作。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