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佛建〔2020〕92号
- 公布日期:2020.12.30
- 施行日期:2020.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20〕9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30日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物业管理项目的经理人等从业人员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部门职责及分工)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与本市其他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维护及统计监测等工作,建立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行业协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以及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等工作。 (适用原则)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信息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用信息提供方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档案储存及使用) 信用信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储。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信息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不一致的,以电子档案为准。
(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房地产企业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由房地产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完善从业人员信息。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从业人员个人履历、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等信息。
项目信息包括已建项目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证件信息、项目地址、规模面积、项目介绍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违反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予以计分并经评定形成的等级信息。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由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构成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信用信息档案变更或注销)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自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等发生变更或工商登记注销(吊销)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变更相关信用信息或申请注销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一)通过政府数据共享途径获取的房地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从业人员资格注册信息;
(二)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填报的信息;
(三)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四)经核实的对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
(五)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六)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及其他组织的相关文件信息;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的通报等信息。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法律文书、书面文件或其他有效资料为依据,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
(认定原则)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交信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至(七)项信用信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凭相关材料直接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基本信息认定)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项目信息认定)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登记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前,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完成承接的评估业务后,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项目信息,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良好信用信息认定) 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良好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公示期间对良好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良好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后,应自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预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
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对预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上传签章的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
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认为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经录入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进行修改、增删。
(计分规则)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规则如下:
(一)信用计分。信用分值 = 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 年度良好信用信息加分 - 年度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二)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往后每年初系统按以下规则重新计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 上一年度末信用分值 × 20%+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 × 20% + 60分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 上一年度末信用分值 × 30% +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 × 25% + 居委会对企业的考核评分 × 10% + 业主对企业的考核评分 × 15% + 20分
从业人员年度初始信用分值参照所属企业年度初始信用计分规则进行重置。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同一信用信息计算信用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规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另行制定,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时计入、实时评级、年度评定)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计分实时计入、信用等级实时评级。
每年年初,系统将根据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加分申请、扣分事项、行业自律评分以及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等,形成年度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极差)五个等级,依本办法附件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综合考评标准确定。 (不评定信用等级) 评定年度内,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未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确认基本信息或申报经营活动的,下一年初系统重新计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时,对该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并标识为“不定级”。
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需要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需提交签章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关联) 房地产企业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所任职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与该企业的股东信息实行关联管理,并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告知股东,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股东参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处扣分。
(公开原则) 信用信息依法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无需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授权即可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方式)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或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开、查询服务。 (公开期限及方式) 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为主动公开,公开期限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
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主动公开2年;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主动公开1年。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相关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缩减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申请缩减不良信用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上传签章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信用承诺、信用整改报告、接受专题培训的材料等。
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缩减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以及同意缩减的期限。缩减后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信用信息档案使用) 房地产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开通存量房网签系统账户、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或合同备案等业务时,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信用信息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出示。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规定公示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其他有关部门、公民个人共享信用信息档案,并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获得融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房地产企业激励或惩戒措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实行下列激励或惩戒措施:
(一)A级信用企业: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降低检查或抽查频次;优先享受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划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便利和政策优惠;在行业协会举办的优秀企业、优秀楼盘项目、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选中优先推荐;政府招标的物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二)B级信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降低检查或抽查频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划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便利和政策优惠。
(三)C级信用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常态监管。
(四)D级信用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检查或抽查频次;企业需向项目(活动)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暂停受理资质升级申请、暂停存量房网上签约权限。
(五)E级信用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列为必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抽查频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活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暂停受理资质升级申请、暂停存量房网上签约权限;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从业人员差异化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对从业人员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
(一)A级信用人员:列入行业红名单,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时,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二)B级信用人员: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时,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三)C级信用人员:正常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资格。
(四)D级信用人员:暂停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必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通报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作风险提示。
(五)E级信用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暂停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必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暂停存量房网上签约权限;公示该名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通报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作风险提示。
(红、黑名单制度)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
凡要列入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的,由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及初步意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房地产企业拟被列入红名单之日起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上一年度末信用评级为A级;
(二)受到市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从业人员上一年度末信用评级为A级的,列入红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房地产企业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书面告知该企业:
(一)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因房地产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及信访问题怠于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从业人员上一年度末信用评级为E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告知当事人。
黑名单信息主动公开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修复) 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并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上传签章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修复企业信用。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信用承诺、信用整改报告、接受专题培训的材料等。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提出是否同意缩减黑名单公开期限或移出黑名单的建议,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缩减后的黑名单公开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信息提供人责任)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公布、利用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害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拒不整改或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撤销其信用信息管理的权限,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版)》(佛建管〔2015〕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综合考评标准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
4.从业人员加分标准
5.从业人员扣分标准
附件1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综合考评标准
序号 | 类别 | A级(优秀) | B级(良好) | C级(一般) | D级(较差) | E级(极差) | 不定级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20分,信用分值排名不超过20%,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 不满足A级评定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不满足A、B、D、E级评级条件及不定级条件的。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 | 信用分值小于60分 | 评定年度内,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未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确认基本信息或申报经营活动的,下一年初系统重新计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时,对该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并标识为“不定级”。 |
2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10分,信用分值排名不超过20%,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 不满足A级评定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不满足A、B、D、E级评级条件及不定级条件的。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 | 信用分值小于60分 | |
3 | 房地产评估 机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10分,信用分值排名不超过20%,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 不满足A级评定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不满足A、B、D、E级评级条件及不定级条件的。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 | 信用分值小于60分 | |
4 | 物业服务企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10分,信用分值排名不超过10% | 不满足A级评定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2.信用分值排名在前30%。 | 不满足A、B、D、E级评级条件及不定级条件的。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 | 信用分值小于60分 | |
5 | 从业人员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且小于100分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 | 信用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 | 信用分值小于60分 |
附件2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 1 | 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 1分 | 每年仅加1分 | 承诺书 | ||||
2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 | 每年加1分 | 累计≤5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3 |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 一级 | 5分 | 累计≤5分 | 资质证书(获得资质后即可申请加分,且只加一次) | ||||
4 | 二级 | 3分 | 累计≤3分 | ||||||
5 | 三级 | 1分 | 累计≤1分 | ||||||
6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项目) | 每个项目1分 | 每年累计≤5分 | 系统项目登记 | |||||
7 | 年度内新开工面积每5万平方米加1分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8 | 年度内竣工备案面积每5万平方米加1分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9 | 年度内新增房地产投资每5亿元加1分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10 | 获得本市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 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1 | B级 | 4分 | |||||||
12 | M级 | 2分 | |||||||
通报表扬 | 13 | 国家级 | 住建部 | 10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4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8分 | |||||||
15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 | 8分 | ||||||
16 | 省住建厅 | 6分 | |||||||
17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18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 | 6分 | ||||||
19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4分 | |||||||
20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21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 | 4分 | ||||||
22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2分 | |||||||
23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开发经营行为 | 24 | 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联合国人居奖”、“国际花园奖”、“鲁班奖”、“金石奖”、“广厦奖”的 | 10分 | 每年累计≤20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5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住建部示范项目的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
26 | 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认定标志的 | 三星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发文之日起1年内有效,同一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 ||||
27 | 二星级 | 3分 | |||||||
28 | 一星级 | 1分 | |||||||
29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 | 省级 | 3分 | 每年累计≤5分 | 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发文之日起1年内有效,同一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 ||||
30 | 市级 | 2分 | |||||||
其他 其他 | 31 | 企业被消费者或购房者表扬 | 0.5分 | 每年累计≤3分 | 表扬信、锦旗等(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2 | 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3 |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 | AAA级及以上 | 3分 | 每年累计≤5分 | 奖牌、证书、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4 | AA级及以上 | 2分 | |||||||
35 | A级及以上 | 1分 | |||||||
36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以20万元为基数,基础分1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有关部门红头文件和发票(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7 | 企业人员入选专家库、专家委员会 | 国家级 | 3分/人 | 每年累计≤5分 | 证书或相关文件(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
38 | 省级 | 2分/人 | |||||||
39 | 市级 | 1分/人 | |||||||
40 | 企业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国家级 | 3分/篇 | 每年累计≤5分 | 新闻媒体名称及相关宣传报道的图片、扫描件、网址链接等(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
41 | 省级 | 2分/篇 | |||||||
42 | 市级 | 1分/篇 |
2-2 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基本信息 | 1 | 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 1分 | 每年仅加1分 | 承诺书 | ||||
2 | 从事房地产经纪时间 | 每年加1分 | 累计≤5分 | 提供每年的成交量列表 | |||||
3 | 及时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 | 1分 | 每年仅加1分 | 备案证书 | |||||
4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加分,以5个项目为基数加2分,每增加2个加1分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项目登记并提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项目代理委托书(经纪机构与经纪机构或渠道商签订的委托合同不予认定) | |||||
5 | 二手房代理宗数加分(含销售代理和租赁代理),以100宗为基数加2分,每增加100宗加1分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交易清单(销售代理宗数和租赁代理宗数分开列表) | |||||
6 | 获得本市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 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7 | B级 | 4分 | |||||||
8 | M级 | 2分 | |||||||
通报表扬 通报表扬 | 9 | 国家级 | 住建部 | 10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0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8分 | |||||||
11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 | 8分 | ||||||
12 | 省住建厅 | 6分 | |||||||
13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14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 | 6分 | ||||||
15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4分 | |||||||
16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17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 | 4分 | ||||||
18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2分 | |||||||
19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其他 | 20 | 企业被服务对象表扬 | 0.5分 | 每年累计≤3分 | 表扬信、锦旗等(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1 | 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2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的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有关部门红头文件、感谢信、表扬信(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其他 | 23 | 企业人员入选专家库、专家委员会 | 国家级 | 3分/人 | 每年累计≤5分 | 证书或相关文件(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
24 | 省级 | 2分/人 | |||||||
25 | 市级 | 1分/人 | |||||||
26 | 企业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国家级 | 3分/篇 | 每年累计≤5分 | 新闻媒体名称及相关宣传报道的图片、扫描件、网址链接等(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
27 | 省级 | 2分/篇 | |||||||
28 | 市级 | 1分/篇 |
2-3 房地产评估机构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基本信息 | 1 | 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 1分 | 每年仅加1分 | 承诺书 | ||||
2 | 从事房地产评估时间 | 每年加1分 | 累计≤5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3 | 取得房地产评估备案等级 | 一级 | 4分 | 累计≤4分 | 资质证书(获得资质后即可申请加分,且只加一次) | ||||
4 | 二级 | 2分 | 累计≤2分 | ||||||
5 | 三级 | 1分 | 累计≤1分 | ||||||
6 | 房地产评估企业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面积 | 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项目登记并上传评估报告 | ||||
7 | 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 4分 | |||||||
8 | 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 3分 | |||||||
9 | 获得本市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 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0 | B级 | 4分 | |||||||
11 | M级 | 2分 | |||||||
通报表扬 | 12 | 国家级 | 住建部 | 10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3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8分 | |||||||
14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 | 8分 | ||||||
15 | 省住建厅 | 6分 | |||||||
16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17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 | 6分 | ||||||
18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4分 | |||||||
19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20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 | 4分 | ||||||
21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2分 | |||||||
22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其他 | 23 | 企业被服务对象表扬 | 0.5分 | 每年累计≤3分 | 表扬信、锦旗等(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4 | 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5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的 | 1分 | 每年累计≤5分 | 有关部门红头文件、感谢信、表扬信(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6 | 企业人员入选专家库、专家委员会 | 国家级 | 3分/人 | 每年累计≤5分 | 证书或相关文件(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
27 | 省级 | 2分/人 | |||||||
28 | 市级 | 1分/人 | |||||||
其他 | 29 | 企业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国家级 | 3分/篇 | 每年累计≤5分 | 新闻媒体名称及相关宣传报道的图片、扫描件、网址链接等(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
30 | 省级 | 2分/篇 | |||||||
31 | 市级 | 1分/篇 |
2-4 物业服务企业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描述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基本信息 | 1 | 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 5分 | 累计≤5分 | 在项目张贴承诺书的照片及承诺书 | ||||
2 | 物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必填项完整、选填项完整度超50% | 5分 | 累计≤10分 | 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3 | 申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管项目 | 2分/项目 | 累计≤10分 | 承接项目的合同 | |||||
通报表扬 | 4 | 国家级 | 住建部 | 10分 | 每年累计≤2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5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8分 | |||||||
6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 | 8分 | ||||||
7 | 省住建厅 | 8分 | |||||||
8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9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 | 5分 | ||||||
10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5分 | |||||||
11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12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 | 3分 | ||||||
13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3分 | |||||||
14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15 | 镇(街道) | 镇(街道)人民政府 | 2分 | ||||||
16 | 镇(街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1分 | |||||||
协会评优 | 17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10分 | 每年累计≤20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8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佛山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8分 | |||||||
19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6分 | |||||||
正面报道 | 20 | 企业(项目)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5分 | 新闻官方媒体名称及相关宣传报道的图片、扫描件、网址链接等 | |||
21 | 省级 | 4分 | |||||||
22 | 市级 | 3分 | |||||||
企业诚信经营 | 23 | 获得本市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 | AA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4 | AA级 | 4分 | |||||||
25 | A级 | 2分 | |||||||
26 | 获得本市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AA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7 | AA级 | 4分 | |||||||
28 | A级 | 2分 | |||||||
29 | 获得本市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 A级 | 6分 | 每年累计≤6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0 | B级 | 4分 | |||||||
31 | M级 | 2分 | |||||||
32 | 按规定退出项目管理并移交相关资料的 | 10分 | 无上限 | 住建部门主动加分 | |||||
配合政府工作 | 33 | 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4 | 住建部门物业项目检查检查评分为“优” | 5分 | 无上限 | 住建部门印发的检查通报 | |||||
35 | 住建部门物业项目检查检查评分为“良” | 3分 | 无上限 | ||||||
36 | 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示范试点的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7 | 省级 | 4分 | |||||||
38 | 市级 | 3分 | |||||||
39 | 区级 | 2分 | |||||||
40 | 创新物业服务内容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推广的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41 | 省级 | 4分 | |||||||
42 | 市级 | 3分 | |||||||
43 | 区级 | 2分 | |||||||
履行社会责任 | 44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 | 以5000元为基数,基础分1分,每增加5000元加1分 | 每年累计≤10分 | 有关部门红头文件和发票(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45 | 企业人员入选住建系统专家库、专家委员会的 | 国家级 | 5分/人 | 每年累计≤10分 | 证书或相关文件(仅记作一个在管项目,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
46 | 省级 | 4分/人 | |||||||
47 | 市级 | 3分/人 | |||||||
48 | 区级 | 2分/人 |
附件3
3-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基本信息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 1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
2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未按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1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3 | 资质证书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 1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4 |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有关信息变更手续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5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6 | 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自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等发生变更或工商注销(吊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变更相关信用信息或申请注销信用信息档案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 | |
7 | 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登记业绩 | 5分 | ||
8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10分 | ||
开发行为 | 9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的,或商品房销售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2 | 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13 |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定价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4 |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影响公共利益 | 10分 | ||
15 |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设计、项目转让、分期开发、设定他项权、税收等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 | 10分 | ||
销售行为 | 17 | 不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对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拖延不申请预售 | 10分 | |
18 |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 20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19 | 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房屋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
20 |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擅自预售商品房 | |||
21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
22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仍进行商品房销售 | |||
23 | 被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期间仍进行商品房销售 | 10分 | ||
24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或未依法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
25 |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26 | 预售(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 | 20分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 |
27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28 |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
29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 |
30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
31 |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2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32 | 未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用途并进行宣传及销售,存在“商改住”、“工改住”行为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 |
33 | 违反“自持商品房租赁规定”,存在“以租代售”或未经批准进行“商改住”行为 | 10分 | 《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佛建管〔2019〕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公寓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商务办公类项目管理和销售行为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19〕450号》 | |
34 | 车位销售未按要求一次性全部公开及首先满足该配套区域业主需要 | 10分 | 《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 | |
35 | 预售商品房时,未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36 | 项目销售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售信息公示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第二条 | |
37 | 项目销售现场显示的房源状态与在佛山市房产信息网显示为“可售”的房源状态不一致,或者无故拒售,或分期销售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395号)第三条第(一)点 | |
38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或节能公示内容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 | 20分 |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
39 | 销售商品住宅,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40 | 以不确定单元方式向购房人进行认筹或收取意向金 | 10分 | 《佛山市规范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三条第(六)点 | |
41 |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 20分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 |
42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备注: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43 |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 5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 |
44 | 未按照房屋网签备案有关要求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 10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 |
45 | 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到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办理备案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未抵作房价款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47 |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48 | 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未征得相关的购房者同意 | 10分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条 | |
49 |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的,未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的,或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未订立书面协议,或未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 10分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5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时,未按规定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 10分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51 | 未履行住房限购政策告知义务,未落实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核,将商品住房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 | |
52 | 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 | |
5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购房人提供“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垫付首付款、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 | 20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 |
广告宣传 | 54 |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备注: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55 | 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 10分 |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 | |
56 | 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不符合“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规定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备注:经广告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57 | 未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规范地名 | 10分 | 《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 | |
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59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和发证机关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
60 | 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61 |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62 |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备注: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6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 | 10分 | ||
价格行为 | 64 | 虚高房价,不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的指导,未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住房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备案,影响市场预期 | 10分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
65 | 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 10分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2011年)第十二条 | |
66 |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67 | 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提高住房销售价格,或变相提前销售未符合销售条件车位 | 20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68 |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备注: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69 | 未经消费者自愿选择代收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 10分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条 | |
70 |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 10分 |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 |
7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 | 10分 | ||
委托销售 | 72 | 委托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佛建管〔2016〕173号) |
7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但未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的,或受托的房地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
74 |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销售商品房时,没有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有关情况,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75 | 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经纪人员提供服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务等信息的工作牌 | 10分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条 | |
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未公示或未明确告知买受人购房时需收取中介服务费或团购优惠服务费,而又收取相关费用 | 10分 |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 | |
交付与质量 | 77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预售说明书不一致或与设置的样板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不一致 | 10分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78 | 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拆除样板房 | 10分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79 | 存在样板房设计布置与商品房规划功能不一致,样板房没有按要求公示材料、尺寸、交付标准等行为 | 5分 | ||
80 | 预(销)售商品房时,诱导业主进行违法建设 | 20分 |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 |
81 | 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实施违法建设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 |
8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告知买受人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8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 |
84 | 在交付环节,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资料,不按交付要求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佛建管〔2012〕321号) | |
85 | 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区配套设施予以交付 | 10分 |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二条 | |
86 | 拒绝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87 |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配合买受人退房要求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88 | 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 10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
89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90 |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 |
产权登记及转移 | 91 |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未在6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材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92 | 在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不协助提供必要材料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
前期物业服务 | 93 | 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94 | 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但未与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 1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95 | 出售物业时,向购房人承诺或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
96 | 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97 |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没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协议,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受破坏,业主利益受损的;没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装修和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 10分 | ||
98 | 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拒交物业服务费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99 | 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委托方义务 | 5分 | ||
100 | 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101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 |
102 |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诚信行为 | 103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 2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104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分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05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0分 | ||
106 | 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07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经查证属实 | 10分 | ||
行业自律 | 108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10分 | |
109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
110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20分 | ||
111 | 拒不执行本企业已签署确认的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决定 | 20分 | ||
112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30分 | ||
其他 | 113 | 被消费者或购房者有效投诉 | 1分 | 1分/次,有效投诉与其他标准重复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作重复扣分 |
114 |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 5分 | ||
115 | 无正当理由,怠于配合或拒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或因违反有关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 | ||
116 | 经有关部门认定,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未依法购买保险 | 5分 | ||
117 |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 | 10分 | ||
1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对其销售现场管领区域内推广宣传或提供中介、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单位及人员未予以制止 | 10分 | ||
119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 10分 | ||
120 | 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责令整改、责令停工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 20分 | ||
121 | 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责令整改及行政处罚处分 | 10分 | ||
122 | 怠于执行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10分 | ||
123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
124 | 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 |
125 |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意向购买人、认购人、购房人的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
126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分 |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3-2 房地产经纪机构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基本信息 | 1 | 聘用或指派未进行实名登记、取得执业工作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 10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点 |
2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10分 | ||
3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10分 | ||
4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 | 10分 | ||
5 | 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不完整或不及时变更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6 | 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7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0分 | ||
房地产经纪活动 | 8 | 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委托人委托出租/出售或未按要求发布房源信息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 |
9 | 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10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
11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
12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
13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 | |
14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 | |
15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2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 | |
16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7 | 未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18 | 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未记录业务情况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9 | 未依法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相关书面协议和资料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二条 | |
20 | 未书面提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 |
21 | 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或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 |
22 | 未按规定协助买卖双方签约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23 | 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买卖双方自行成交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24 | 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撤销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源信息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
25 |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买卖合同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
26 | 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未履行对买方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协助买方伪造购房资格资料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
27 | 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权人及房源信息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
28 | 签订虚假经纪合同、买卖合同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十)项 | |
29 | 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 | |
30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 | 10分 | ||
31 | 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 | 5分 | ||
32 | 违反法律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33 | 违反法律规定收取佣金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处理后,进行信用扣分) | |
34 |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20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
35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转委托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 |
36 | 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 10分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20)104号) | |
37 | 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 10分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20)104号) | |
38 | 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 10分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20)104号) | |
39 | 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 | 5分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20)104号) | |
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购房人提供“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垫付首付款、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 | 10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 |
行业自律 | 41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10分 | |
42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
43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20分 | ||
44 | 拒不执行本企业已签署确认的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决定 | 20分 | ||
45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30分 | ||
其他 | 46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 1分 | 1分/次,有效投诉与其他标准重复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作重复扣分 |
47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 | 5分 | ||
48 | 无正当理由,怠于配合或拒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 | ||
49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 10分 | ||
50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未依法购买保险 | 5分 | ||
51 | 怠于执行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10分 | ||
52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
53 | 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 |
54 | 因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20分 | ||
55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分 |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3-3 房地产评估机构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基本信息 | 1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 |
2 | 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不完整或不及时变更 | 1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 | |
4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10分 | ||
5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 | 10分 | ||
6 | 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7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0分 | ||
房地产估价活动 | 8 | 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 10分 | |
9 |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 10分 | ||
10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 | |
11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 | 10分 | ||
13 |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10分 | ||
14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 | |
15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 | |
16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
17 | 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 | 10分 | ||
18 |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挂靠行为 | 10分 | ||
19 | 未依法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1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行业自律 | 20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10分 | |
21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
22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20分 | ||
23 | 拒不执行本企业已签署确认的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决定 | 20分 | ||
24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30分 | ||
其他 | 25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 1分 | 1分/次,有效投诉与其他标准重复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作重复扣分 |
26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 | 5分 | ||
27 | 无正当理由,怠于配合或拒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 | ||
28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20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
29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未依法购买保险 | 5分 | ||
30 |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 | 10分 | ||
31 | 怠于执行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10分 | ||
32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
33 | 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 |
34 |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20分 | ||
35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分 |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3-4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描述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依规申报信息 | 1 | 未及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更新物业服务项目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2 | 未按要求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变更不及时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
3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
4 | 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 | 30分/份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
诚信规范经营 | 5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不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 | 1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二条 |
6 | 承接项目时,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
7 |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9 |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禁止性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条 | |
诚信规范经营 | 10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侵害业主(公民)的合法权益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1 |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造成恶劣影响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12 | 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1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14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15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
16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罚则 | |
17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18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19 | 挪用、侵占或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0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罚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
21 | 泄漏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 |
22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 | |
23 | 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务和共用设施设备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4 |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及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5 |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
价格收费行为 | 26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要求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27 |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项目,不按要求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者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2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或者不按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29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回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共用场地、共用设施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异议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
30 | 违反规定、约定,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乱收费、多收费等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罚则 | |
室内装修管理 | 3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 1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32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或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情形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记录存档 | 1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
33 | 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3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34 | 没有做好对装修和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搬运设置障碍的,指定搬运装修队伍的;经公安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参与“楼霸”或为“楼霸”提供便利等行为 | 30分 | ||
电梯维护保养 | 35 | 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 1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6 | 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虚假维护保养 | 2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7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 2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招投标管理 | 38 | 物业服务企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9 | 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40 | 物业服务企业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
41 | 物业服务企业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
配合业主大会工作 | 42 | 未尽到或拒绝履行协助不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的义务,未成立业主大会,拒绝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的或者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43 | 违法违规向业委会成员提供利益、报酬或违法违规减免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费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安全管理 | 44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依规依约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45 | 物业服务企业未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或者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6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信息 | 30分 | 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
配合政府工作 | 47 | 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小区党建工作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48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49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50 | 拒不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1 | 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 | 20分 | 生效的法律文书 | |
53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行业自律 | 54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1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55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6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2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7 | 拒不执行本企业已签署确认的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决定 | 2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8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3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附件4
4-1 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及中介从业人员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执业能力 | 1 | 获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 | 3分 | 累计≤3分 | 证书 | ||
2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文章及所刊登的刊物(自刊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 | 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具体课题内容 | |||
4 | 入选“行业红名单”的 | 2分 | 每年累计≤2分 | 系统评选结果 | |||
通报表扬 | 5 | 国家级 | 住建部通报表扬 | 10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6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10分 | |||||
7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8分 | ||||
8 |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 | 8分 | |||||
9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10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5分 | ||||
11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5分 | |||||
12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13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3分 | ||||
14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2分 | |||||
15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其他 | 16 | 入选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行业导师库、行业巡查专家库、行业专业委员会 | 5分 | 每年累计≤5分 | 上传证书或相关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7 | 被消费者或购房者表扬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表扬信、锦旗等证明材料(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8 |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4-2 评估专业人员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执业能力 | 1 | 获得房地产评估人员职业资格 | 3分 | 累计≤3分 | 证书 | ||
2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文章及所刊登的刊物(自刊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3 | 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 2分 | 每年累计≤5分 | 具体课题内容 | |||
4 | 入选“行业红名单”的 | 2分 | 每年累计≤2分 | 系统评选结果 | |||
通报表扬 | 5 | 国家级 | 住建部通报表扬 | 10分 | 每年累计≤10分 | 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6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10分 | |||||
7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8分 | ||||
8 |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 | 8分 | |||||
9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10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5分 | ||||
11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5分 | |||||
12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13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 3分 | ||||
14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2分 | |||||
15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其他 | 16 | 入选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行业导师库、行业巡查专家库、行业专业委员会 | 5分 | 每年累计≤5分 | 上传证书或相关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7 | 被服务对象表扬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政府部门文件或相关报道(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18 |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4-3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人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描述 | 加分标准 | 加分封顶 | 依据说明 | ||
通报表扬 | 1 | 国家级 | 住建部 | 10分 | 每年累计≤20分 | 企业上传通报表扬文件(自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 | 国家级行业协会 | 10分 | |||||
3 | 广东省级 | 省人民政府 | 8分 | ||||
4 | 省住建厅 | 8分 | |||||
5 | 省级行业协会 | 5分 | |||||
6 | 佛山市 | 市人民政府 | 5分 | ||||
7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5分 | |||||
8 | 市级行业协会 | 3分 | |||||
9 | 区级 | 各区人民政府 | 3分 | ||||
10 |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3分 | |||||
11 | 区级行业协会 | 1分 | |||||
12 | 镇(街道) | 镇(街道)人民政府 | 2分 | ||||
13 | 镇(街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1分 | |||||
协会评优 | 14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10分 | 每年累计≤20分 | 企业上传奖牌、证书、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红头文件 | ||
15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佛山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8分 | |||||
16 | 当年在管项目获得“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 6分 | |||||
正面报道 | 17 | 企业(项目)作为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国家级 | 5分/次 | 每年累计≤15分 | 企业上传新闻官方媒体名称及相关宣传报道的图片、扫描件、网址链接等 | |
18 | 省级 | 4分/次 | |||||
19 | 市级 | 3分/次 | |||||
配合政府工作 | 20 | 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 1分/次 | 每年累计≤5分 | 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自发文、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1 | 按规定退出项目管理并移交相关资料的(单个) | 10分 | 无上限 | 住建部门主动加分 | |||
22 | 住建部门物业项目检查检查评分为“优” | 5分 | 无上限 | 住建部门发布检查通报并主动加分 | |||
23 | 住建部门物业项目检查检查评分为“良” | 3分 | 无上限 | ||||
24 | 参与国家级政府部门开展的示范试点的(单次)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企业上传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5 | 省级 | 4分 | |||||
26 | 市级 | 3分 | |||||
27 | 区级 | 2分 | |||||
28 | 创新物业服务内容得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推广的(单个)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企业上传奖牌、证书、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
29 | 省级 | 4分 | |||||
30 | 市级 | 3分 | |||||
31 | 区级 | 2分 | |||||
履行社会责任 | 32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住建系统专家库、专家委员会 | 国家级 | 5分 | 每年累计≤10分 | 企业上传证书或相关文件(仅记作一个在管项目,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
33 | 省级 | 4分 | |||||
34 | 市级 | 3分 | |||||
35 | 区级 | 2分 |
附件5
5-1 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及中介从业人员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执业行为 | 1 | 未进行实名登记、未取得执业工作牌即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 5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点 |
2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工作牌 | 5分 | ||
3 | 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 | 2分 | ||
4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
5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 | 5分 | ||
6 |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 | 5分 | ||
7 |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 | 5分 | ||
8 |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
9 | 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执业行为 | 10 | 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房屋信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
11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
12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
13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
14 |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 | 10分 | ||
15 | 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 | |
16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10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 | |
17 | 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5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 |
18 | 未按规定协助买卖双方签约 | 1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19 | 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买卖双方自行成交 | 5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20 | 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撤下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源信息 | 1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
执业行为 | 21 |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买卖合同 | 5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22 | 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未履行对买方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协助买方伪造购房资格资料 | 5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
23 | 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权人及房源信息 | 5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
24 | 签订虚假经纪合同、买卖合同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十)项 | |
25 | 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 | 10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 | |
26 | 违反法律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 | 5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后,进行诚信扣分。) | |
27 | 违反法律规定收取佣金 | 5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备注: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定性后,进行诚信扣分。) | |
28 | 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 | 5分 | ||
29 | 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 | 5分 | ||
30 | 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 | 5分 | ||
31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 5分 | ||
32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 10分 | ||
行业自律 | 33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 | 5分 | 《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第五条第四款 |
34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5分 | ||
35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10分 | ||
36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10分 | ||
37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20分 | ||
其他 | 38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 1分 | 1分/次,有效投诉与其他标准重复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作重复扣分 |
39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 | 5分 | ||
40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 | ||
41 |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 | 5分 | ||
42 | 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 | 10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43 | 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 | 5分 | 《佛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 |
44 | 教唆、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 |
45 | 末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变更不及时 | 2分 | ||
其他 | 46 |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 | 5分 | |
47 | 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48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0分 | ||
49 | 因房地产经纪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 10分 | ||
50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10分 | ||
51 | 因房地产经纪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 20分 | ||
52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5-2 评估专业人员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执业行为 | 1 |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 |
2 |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 |
3 |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从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
4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 |
5 |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 | |
6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 | |
7 | 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8 | 不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
9 | 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予核查和验证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
10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 |
11 | 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六)项 | |
执业行为 | 12 | 不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不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七)项 |
13 | 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 |
14 | 取得执业资格但未注册或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
1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后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16 | 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7 | 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 | 15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8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19 | 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20 |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所在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 15分 | ||
21 | 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22 | 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23 | 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24 | 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10分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25 |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 5分 | ||
行业自律 | 26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5分 | |
27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5分 | ||
28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
其他 | 29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 1分 | 1分/次,有效投诉与其他标准重复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作重复扣分 |
30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 | 5分 | ||
31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 | ||
32 |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 | 5分 | ||
33 | 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或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 | 10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34 | 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 | 5分 | ||
35 |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 | 5分 | ||
36 | 末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及时 | 2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37 |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 | 5分 | ||
38 | 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39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0分 | ||
40 | 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 10分 | ||
其他 | 41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10分 | |
42 | 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 20分 | ||
43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
44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5-3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人扣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依据说明 |
依规申报信息 | 1 | 未及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更新物业服务项目的(第二条囊括了第一条,建议删)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2 |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变更不及时 | 10分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3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 |
4 | 在信用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 30分/份材料 |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诚信规范经营 | 5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不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 | 1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第四十二条 |
6 | 承接项目时,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
7 |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9 |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禁止性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侵害业主(公民)的合法权益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1 |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造成恶劣影响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诚信规范经营 | 12 | 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14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15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
16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将物业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
17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18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19 | 挪用、侵占或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0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3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
21 | 泄漏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 | |
22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 |
23 | 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诚信规范经营 | 24 |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及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5 |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30分 | ||
价格收费行为 | 26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要求明码标价,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27 |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项目,不按要求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者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2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或者不按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29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回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共用场地、共用设施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异议 | 1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
30 | 违反规定、约定,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或多收费等 | 3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
室内装修管理 | 3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 1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32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未对违法违规或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情形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记录存档的 | 1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
33 | 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30分 |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室内装修管理 | 34 | 没有做好对装修和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搬运设置障碍的,指定搬运装修队伍的;经公安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参与“楼霸”或为“楼霸”提供便利等行为 | 30分 | |
电梯维护保养 | 35 | 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 1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6 | 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虚假维护保养 | 2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7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 20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招投标管理 | 38 | 物业服务企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9 | 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40 | 物业服务企业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
41 | 物业服务企业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 |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
配合业主大会工作 | 42 | 未尽到或拒绝履行协助、不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的义务,未成立业主大会,拒绝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的或者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
43 | 违法违规向业委会成员提供利益、报酬或违法违规减免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费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安全管理 | 44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依规依约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45 | 物业服务企业未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或者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20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6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 | 30分 | 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
配合政府工作 | 47 | 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小区党建工作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48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49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50 | 拒不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1 | 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 20分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 | 20分 | 生效的法律文书 | |
53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 | |
行业自律 | 54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 | 1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55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 | 1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6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2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7 | 拒不执行本企业已签署确认的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决定 | 2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 |
58 |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 | 30分 | 行业协会生效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