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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6月30日起分步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费)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费)事项。办税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进行身份确认。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税费缴纳,不受实名办税(费)限制。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票管员、缴费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等地身份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二、身份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办税人员可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二)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票管员、缴费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三、实名办税(费)流程
  (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或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费)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再办理业务。
  (二)在税务机关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四、过渡期
  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费)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申请办理事项,下次办理涉税(费)事项之前,办税人员应当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6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办理的涉税(费)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经营地址相同的纳税人,以及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在首次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或者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三)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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