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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珠质监〔2018〕55号)



局机关各科(室)、稽查支队:
  我局制定的《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已经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予以印发,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质监局
2018年8月14日

  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为规范我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原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办法附表部分有规定的,适用附表要求;附表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六)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值,以下不包括本值。
  (八)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办法中不列入表述。
  (九)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个别条款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相应调整。
  (十)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列入细化标准的,下位法中的相关处罚规定就不再一一列出。
  (十一)本办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依据。

  四、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从重处罚
  (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者较多的处罚种类。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1.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3.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二年内再犯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7.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8.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它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11.持续违法时间长、涉案产品数量多或涉案产品货值大的;
  1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七、适用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以及适用本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情况,提交我局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核。
  (二)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