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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粤地税发[2009]1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涉及的税收政策复杂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促进收入增长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房地产市场渐趋回暖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二、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会计核算复杂,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较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开展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辅导;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清算小组,及时充实业务力量。清算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政、稽查等部门参加。各市局税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清算工作的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四、加强税收宣传辅导,争取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各个阶段,要注重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纳税辅导等工作;要主动将清算工作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积极与国土房产等部门沟通协调,营造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五、在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专项督导之前,省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交叉检查。对组织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局将采取交叉清算方式推动清算工作的开展。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